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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日期:2026-06-05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大足区消防救援局

法定代表人:李军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鲲鹏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大足区消防救援局委托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大足区消防救 援局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 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 庆市消防条例》,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 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 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 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 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661日至20276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一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和重庆市大足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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