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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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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84212422K/2021-002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中敖镇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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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中敖镇
[ 发布日期 ] 2022-12-09
[ 成文日期 ] 2022-12-09
[ 有效性 ]

中敖镇民政特困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中敖镇民政特困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一级栏目

二级栏目

三级栏目

社会救助

法规政策

社会救助综合类法规政策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法规政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标准文件

特困标准文件

《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

联系方式

社会救助求助热线

023-43303716

信访通讯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政府信访办

投诉举报电话

023-43300021

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页),邮政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报区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办理时间

上班时间

地点

镇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23-43303716

审核结果信息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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