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26T/2026-0001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通桥街道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009302726T/2026-0001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通桥街道 |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 有效性 ] |
渝民规〔2025〕6 号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 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 每月750元提高到7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 月610元提高到630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重点救助标 准保持不变。
二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1001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保 持不变。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含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825元提高到每人 每月1851元;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 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6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651元。
四 、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 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 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
五、调标执行时间建议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 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 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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