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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9439/2025-000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拾万镇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489439/2025-000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拾万镇
[ 发布日期 ] 2025-12-01
[ 成文日期 ] 2025-12-01
[ 有效性 ]

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申请指南

 

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一、强制扑杀动物疫病病种及动物种类

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贫等11种动物疫病。各地应严格按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对突发动物疫情或检测阳性动物及时规范处置,并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上填报相应信息。

口蹄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受威胁的同群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及受威胁的同群禽。

小反刍兽疫: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羊及受威胁的同群羊。

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疑似发病或病原学检测阳性的猪及受威胁的同群猪。

布鲁氏菌病: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牛、羊。

结核病: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牛。

马鼻疽:疑似发病或皮内变态反应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马传贫:疑似发病或感染抗体检测阳性的马(骡)及受威胁的同群马(骡)。

二、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标准

猪、牛、羊、家禽、马(骡)按用途、不同生长阶段划分不同的档次,其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非洲猪瘟200—12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役用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家禽5—15元/羽,马(骡)4000—12000元/匹。国家补助标准调整的,据实调整。

三、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强制扑杀财政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财政补助比例测算。各区县财政应将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采取市级以上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的方式,即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财政承担20%。

四、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时,由被扑杀动物的养殖、经营业主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2—2),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发现疫情的时间、疫点数量、疫点地址、诊断结果报告、患病动物数量和受威胁的同群动物数量(需明确动物品种、用途、生长阶段等)、扑杀数量、扑杀处理方式、当地(包括区县和疫点所在乡镇)动物疫病的防疫情况,并附《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3)、《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4)、《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见附件2—2)、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单点登录相关信息填报情况截图。

(二)申报时间及报送方式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每年申报2次,统计时段分别为本年度3月至本年度8月、本年度9月至次年度2月。各区县于每年9月10日前、次年度3月5日前将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和电子件送市农业农村委。

五、强制扑杀经费管理

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生产,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按季度或半年度)对业主申报的强制扑杀动物数量、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并向区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建议。区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拨付建议后1个月内,按标准全额拨付给养殖、经营业主。相关原始资料区县留存备查。

市级以上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以上经费拨付后再行归垫。
附件2—1

重庆市强制扑杀动物财政补助经费标准表

序号

畜禽

类别

档次

补助标准(元/头、只、羽、匹)

合计

其中:

市级以上财政

补助(80%)

区县财政补

助(20%)

(一)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800

640

160

中猪[65kg(含)—90kg]

530

424

106

架子猪[30kg(含)—65kg]

330

264

66

仔猪(<30kg)

130

104

26

(非洲

猪瘟)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1200

960

240

中猪[65kg(含)—90kg]

800

640

160

架子猪[30kg(含)—65kg]

500

400

100

仔猪(<30kg)

200

160

40

(二)

奶牛、肉牛(役用牛)

经产/怀孕奶牛

6000

4800

1200

青年奶牛

5000

4000

1000

犊奶牛(<6月龄)

1500

1200

300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3000

2400

600

青年牛[6(含)—18月龄]

1800

1440

360

犊牛(<6月龄)

600

480

120

(三)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500

400

100

羔羊(<6周龄)

170

136

34

(四)

家禽

产蛋鸡/鸭/鹅、种鸡/鸭/鹅(≥20周龄)

15

12

3

育成蛋(肉)鸡/鸭/鹅[6(含)—20周龄]

12

10

2

生长蛋(肉)鸡/鸭/鹅[2(含)—6周龄]

10

8

2

育雏蛋(肉)鸡/鸭/鹅(<2周龄)

5

4

1

鸽、鹌鹑等其他家禽(≥6周龄)

10

8

2

鸽、鹌鹑等其他家禽(<6周龄)

5

4

1

(五)

(骡)

成年马(骡)/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12000

9600

2400

青年马(骡)[6(含)—12月龄]

6000

4800

1200

犊马(骡)(<6月龄)

4000

3200

800

附件2—2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畜禽类别

档次划分标准

动物疫

病种类

数量(头、只、羽、匹)

扑杀补助经费标准(元/头、只、羽、匹)

补助金额(元)

合计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800


中猪[65kg(含)—90kg]



530


架子猪[30kg(含)—65kg]



330


仔猪(<30kg)



130


猪(非洲猪瘟)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1200


中猪[65kg(含)—90kg]



800


架子猪[30kg(含)—65kg]



500


仔猪(<30kg)



200


奶牛、肉牛(役用牛)

经产/怀孕奶牛



6000


青年奶牛



5000


犊奶牛(<6月龄)



1500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3000


青年牛[6(含)—18月龄]



1800


犊牛(<6月龄)



600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500


羔羊(<6周龄)



170


家禽

产蛋鸡/鸭/鹅、种鸡/鸭/鹅(≥20周龄)



15


育成蛋(肉)鸡/鸭/鹅[6(含)—20周龄]



12


生长蛋(肉)鸡/鸭/鹅[2(含)—6周龄]



10


育雏蛋(肉)鸡/鸭/鹅(<2周龄)



5


鸽、鹌鹑等其他家禽(≥6周龄)



10


鸽、鹌鹑等其他家禽(<6周龄)



5


(骡)

成年马(骡)/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12000


青年马(骡)[6(含)—12月龄]



6000


犊马(骡)(<6月龄)



4000


业主姓名:

养殖、经营场点名称:

养殖、经营场点地址: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动物疫病种类”请填“××疫情”或“××检测阳性”。
附件2—3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动物疫病病种

畜禽

品种

档次划分标准

核实强制

扑杀数量

(头、只、羽、匹)

补助标准(元/头、匹、只、羽)

补助金额(元)

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元)

区县财

政承担

(元)

口蹄疫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800




中猪[65kg(含)—90kg]


530




架子猪[30kg(含)—65kg]


330




仔猪(<30kg)


130




小计






中猪[65kg(含)—90kg]


800




架子猪[30kg(含)—65kg]


500




仔猪(<30kg)


200




小计






中猪[65kg(含)—90kg]


530




架子猪[30kg(含)—65kg]


330




仔猪(<30kg)


130




小计






青年牛[6(含)—18月龄]


1800




犊牛(<6月龄)


600




小计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500




羔羊(<6周龄)


170




小计






合计






马鼻疽

(骡)

成年马(骡)/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12000




青年马(骡)[6(含)—12月龄]


6000




犊马(骡)(<6月龄)


4000




合计






合计






填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附件2—4

重庆市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申报信息汇总表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疫点编号

畜禽(场)

主名称

动物疫病种类

疫情发生时间

(年月日)

疫情发生地点

(县乡村社)

扑杀时间(年月日)

扑杀动物数量

按标准应

补助经费

猪(头)

牛(头)

羊(只)

家禽(羽)

马(骡)(匹)

补助总额(元)

其中:

市级以

上财政

补助(

总额的

80%)

总数

大猪/种猪/怀孕母猪(≥90kg)

中猪

[65kg(含)—90kg]

架子

猪[30kg(含)—65kg]

仔猪

(<30kg)

总数

经产/怀孕奶牛

青年奶牛

犊奶牛(<6月龄)

怀孕/成年牛(≥18月龄)

青年牛[6(含)—17月龄]

犊牛(

<6月龄)

总数

大羊/种羊/怀孕母羊(≥6周龄)

羔羊(<6周龄)

总数

产蛋鸡/鸭/鹅、种鸡/鸭/鹅(≥20周龄)

育成蛋(肉)鸡/鸭/鹅[6(含)—20周龄]

育雏蛋(肉)鸡/鸭/鹅[2(含)—6周龄]

生长蛋(肉)鸡/鸭/鹅(<2周龄)

鸽、鹌鹑等其他家禽(≥6周龄)

鸽、鹌鹑等其他家禽(<6周龄)

总数

成年马(骡)/种马/怀孕母马(≥12月龄)

青年马(骡)[6(含)—12月龄]

犊马(骡)(

<6月龄)









































































































合计





























备注:××病涉及×个乡镇×个村×个社×个农户×个规模场×个疫点。

填报人(签名):                                                         联系电话:                                                                         审核人(签名):

填表说明:1.同一疫点编号相同。2.“动物疫病种类”请填“××疫情”或“××检测阳性”,填完同一动物疫病种类后再填其他动物疫病种类,不涉及的动物种类可以删除相关内容后打印。



重庆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一、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优化无害化处理厂(场)布局。根据畜禽养殖区域分布和畜禽病死预测情况,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全市规划建设若干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厂(场)承接一个或多个区县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同步建立委托处理机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收集、登记、处理及处理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延伸产业链条。对不能及时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不达标、存在疫病散播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厂(场),责令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处理。

(二)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贮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镇,可以建设片区收贮点或由无害化处理厂(场)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各区县可以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贮点

(三)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方,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畜禽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山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发挥各级财政的统筹保障作用。我市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范围,由中央、市、区县财政共同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的动物,以及未按规定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的动物,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财政部印发关于拨付2016年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的通知》(财农〔2016〕58号)中关于“从2016年开始,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原列入‘固定数额补助’的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工作由地方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的规定,各区县应通过统筹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在内的自有财力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强财政支持,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二)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明确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体重或体长计算补助标准体长是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10kg(含)—30kg体长40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 kg(含)—10kg或体长25 cm(含)—40cm,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20元。

(四)财政分担原则及比例。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市以上、区县财政按照3:1的比例分担,市级以上财政综合全市处理的总重量、资金总额等因素,测算并切块下达到各区县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县财政自行承担。

(五)严格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细化补助政策,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各区县要按照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做好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核查等工作。

三、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一)无害化处理数据统计审核

1.乡镇确认,填报数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开展收集和处理工作,如实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附件31),并留存相关记录材料。

乡镇兽医机构应在无害化处理前,派出监管人员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对收集单据和处理单据进行现场审查核对。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到畜禽养殖场户开展核查。如收集转运、集中处理工作由不同主体实施,应分别在转运前、无害化处理前对单据进行审查核对,并分别签字确认。乡镇兽医机构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2),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统计表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年度统计表由乡镇兽医机构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5日前联合报送区县兽医主管部门。

2.县级汇总,审核把关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数据不合理的乡镇要进行复查。病死猪半年、全年统计处理率(处理量/饲养量×100%)超过15%的,要说明核查情况和原因。区县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形成《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附件33),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年度汇总表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对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汇总核查。

辖区内没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的,要按照国办发〔2014〕47号文件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的要求,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建立收集转运体系,并与最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签订委托处理协议,补助资金由委托区县申报和拨付。对相关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由委托区县和受托区县共同负责,填报《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其中,对收集转运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委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转运前完成;对集中处理数据的审查核对工作,由受托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无害化处理前完成。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避免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处理数量和补助资金在不同区县间重复申报。

(二)金申报与

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时,由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主体向所在地乡镇兽医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经乡镇兽医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查盖章,报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向市农业农村委行文申报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内容包括:本年度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各种动物的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等,并附《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统计时段为本年度1月至本年度12月,各区县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区县申报情况及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提供的各区县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商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下达。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下达。区县在收到下达的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在3个月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机构承担具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及屠宰、运输、加工、经营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作为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收集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条件要求。

(二)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运输监管等制度,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运载工具、贮存场所、处理设施、处理环节、处理后副产物、包装材料、用具用品、洗消废水等的生物安全监管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贮点、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相关标准。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还应承担病死畜禽到达无害化处理厂(场)前的运输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推进信息化监管应用。创新监管方式,以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建立涵盖病死畜禽报告、收集、转运、运输车辆、病死畜禽入库、处理过程、处理副产物流向监管等环节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实现信息化监管。建立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挂钩联动机制。保险理赔应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理赔数量相吻合。


附件31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补助经费逐户申报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

场户名称


地址


存栏量(头)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收集转运

人员签字


*保险公司

负责人签字


无害化处理

机构名称


无害化处理时间

(年月日)


无害化处理

方式、工艺


无害化处理

机构银行账号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签字


无害化处理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无害化处理机

构负责人电话


监督人员签字


委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受托区县

监管人员签字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及补助金额

档次

病死猪数量

(头)

补助标准

(元/头)

补助金额

(元)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合计




体重≥30kg或体长≥70cm


80



体重10kg(含)—30kg

或体长40cm(含)—70cm


50



体重2.5kg(含)—10kg

或体长25cm(含)—40cm


30



体重<2.5kg或体长<25cm


20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2.本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委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受托区县监管人员签字”项;委托其他区县无害化处理厂(场)处理的,不需填写“监督人员签字”项。3.“*”项据实填写。4.本表一式伍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畜禽养殖场户留存,一份收集转运主体留存,一份无害化处理厂留存。


附件32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乡镇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场户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无害化处理机构名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无害化处理机构银行账号

生猪饲养量(头)

无害化处理数量、标准、补助金额(猪)

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数量(头/只)

小计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体重10kg(含)—

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体重2.5kg(含)—

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数量

(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数量

(头)

标准

(元/头)

补助

金额

(元)

病死猪

病死牛

病死羊

病死家禽












80



50



30



20

















80



50



30



20

















80



50



30



20






乡镇

合计
















乡镇兽医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财政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由乡镇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叁份,一份交区县部门,一份乡镇兽医机构留存,一份交市级备案。


附件33

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    年  月)

区县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乡镇

名称

生猪

饲养量

无害化处理补助应补助经费

其中,送交无害化处理厂(场)集中处理病死猪数量(头)

档次

病死猪数量

(头)

补助标准

(元/头)

补助金额(元)

市级以上

财政承担

(元)

区县财

政承担

(元)

1



小计






体重≥30kg

或体长≥70cm


80





体重10kg(含)—30kg或体长40cm(含)—70cm


50





体重2.5kg(含)—10kg或体长25cm(含)—40cm


30





体重<2.5kg

或体长<25cm


20





2






































区县

合计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区县填写,表格不够自行添加。2.本表一式贰份,一份交市级备案,一份区县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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