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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00930270X0/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龙滩子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00930270X0/2021-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龙滩子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1-10-11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龙滩子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龙滩子办事处发〔202142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龙滩子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街属各社区:

为加强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规范社区集体财务行为,经街道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龙滩子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龙滩子街道办事处

2021928

龙滩子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规范社区财务行为、防范社区财务风险,促进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保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管理的通知》(大足财基[2020]1号),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滩子街道各社区、组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民主、规范、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理财,规范管理,财务公开。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代理制度

第四条 街道财政办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监督和财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街道财政办负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财会核算工作。

第五条 街道在财政办设立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双代管”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组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业务。社区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是指在社区、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社区、组的账务和资金委托街道财政办代理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六条 “双代管”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支的核算,各种账簿、凭证、报表的管理,经济合同、财务资料等档案管理。

第七条 社区、组不再设专职会计,只设报账员1名(社区书记不得兼任社区报账员。组报帐员由社区报账员兼任),协助街道“双代管”办公室管理本级财务。

第八条 街道各联系社区领导为本辖区内社区财务管理负责人。街道“双代管”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街道财政办主任兼任,街道财政办会计专职代理财务人员。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九条 社区、组集体财产坚持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人组成,设组长1人,组长不得由社区两委干部兼任。民主理财小组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须具备一定的财会知识,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街道财政办审核备案。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步换届,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本组织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三)监督本组织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情况;

(四)检查本组织的会计账目和现金、银行存款、物资、固定资产的库存及有关资源的管理情况;

(五)对本组织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财务公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本组织成员及街道“双代管”办公室汇报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本组织财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采用误工补贴的办法。补助标准根据各社区实际收入水平由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采取每月或每年定额的方式,不得以日计酬。民主理财活动所需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支。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组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1.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一事一议”筹资收入,集体统一收取的谁受益谁负担资金;4.“四荒地”、机动地、塘库堰等资源和机电泵站及闲置固定资产拍卖、租赁、承包及有偿使用收入;5.政府转移支付资金;6.上级拨付的工作经费;7.土地补偿费;8.上级部门拨付专款;9.捐赠收入;10.农村宅基地退出复垦置换集体收益;11.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入股资金;12.其它收入(清收历年欠款、各种代收款、存款利息收入、财政资金股权化分红等)。

第十三条 社区、组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统一监制的收款凭证,严禁使用自制票据和伪造专用票据。并从收取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存单位集体的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发包收入款项一经签约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或擅自决定减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承包人巨大损失需减免的,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双代管”办公室审核和街道分管领导审查后实施。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管理坚持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保证社区、组集体资金不被平调、挪用和侵占,保证全体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社区要按有关规定及议事程序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坐收坐支或代收代支。

第十六条 规范印鉴管理使用。各社区印鉴片报财政办公室备案,印鉴必须是社区公章、社区书记印章、财务会计印章。

第十七条 社区财务票据支出原则上使用正式发票,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小额零星支出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按照总额控制、实事求是、严格规范的原则,非正式发票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社区财务支出总额的10%,并使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启用新版重庆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暨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重农合经发〔20176号)的付款凭证为报账依据,附有关证明材料,确保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

  原始发票必须具备收款单位、时间、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具原始凭证的单位(公章)、收款人等要素。财务票据报销时应有经办人、监督委员会主任、书记签字。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支出财务报销时必须有相关单位提供的正式发票,并附会议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决算单,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附结算等相关附件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付款,不得借款冲抵、超进度拨款。

  第十九条 劳务支出报销1.村支两委四职干部以外的干部工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并与社区两委四职干部同工的人员),社区聘用固定发放工资的人员,其工资由银行代发,并附工资花名册及代发手续。2.森林防火、河道清漂、环境整治及其他临时用工劳务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开具劳务发票,所有项目不能化整为零。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可凭劳务支出花名册、用工签到花名册、维修整治项目的图片影像资料签字发放。

第二十条 生活费报销 严格执行社区不报销接待上级餐费的规定,做到公务“零接待”,区级部门、街道到社区开展工作需要用工作餐的,由区级部门或街道自付费用。

社区确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可报销本级开支的工作餐费。对在城区、街道餐馆用餐,按每人每餐不得超过45元的标准报销工作餐费,并附正式发票,注明事由、用餐人员姓名、用餐人数。对社区自行采购食材加工用餐的,按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的标准确定总费用,附付款凭证、注明事由、采购食材清单(注明食材名称、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签到册等附件,用餐人员是社区干部、党员的,必须附考勤记录。

第二十一条 办公经费报销1.办公费。办公用品及耗材报销时须附购置发票和购置清单,清单须有数量、单价、金额、时间等要素。确因特殊情况在群众手中购买簸箕、箩筐、箢篼、扫帚、铁铲等自制产品,可使用付款凭证,附产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2.广告印刷费。广告印刷费报销时须附正式发票、广告印刷清单。清单须有印刷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时间等,如有合同还须附合同资料。3.差旅费。社区干部到城区或区外开会的,参照《重庆市大足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填报,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在本街道范围内的因公交通费实行限额使用,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地理位置,社区干部的工作量分级确定补助标准(城区社区,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社区不报销交通费),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报销时填写差旅费报销单。4.水、电及邮电费。水、电及邮电费的报销须附正式发票。5.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报销须附正式发票和房屋租赁使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群众性补助资金报销1.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资金,原则上由银行直接代发到每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银行直接代发的少量青苗补偿资金,可发现金。补偿资金报销需附分配方案、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等附件。打卡发放的附银行相关依据,现金发放的附签字表。2.慰问性资金。其他对个人家庭的补助资金,原则上由银行打卡发放,确因个别群众没有银行卡的,可以发放现金。报销时必须附花名表、签字(捺印)、注明联系电话。现金发放必须附表,打卡发放必须附银行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社区的其他支出,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真实有效、符合规定、附件齐全、手续完备,并严格执行财务报销签字审批制度,杜绝奢侈浪费和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区财务对公支出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对于需要使用现金支付的,应根据保障月份或季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经费等日常开支数额确定,每个社区备用金不得超过4000元,用于平时零星公务支出。

第七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区、组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必须由社区、组报账员设专账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并按资产资源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建卡,做到账实相符,各类财产物资应有专人保管,明确责任,并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添置须履行报批手续,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采购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社区、组的资产资源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依法拍卖或出租资产资源经营权或所有权的,经社区两委会集体研究,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大会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签字同意,报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后公示。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并签定拍卖或承包合同,一式三份,报街道“双代管”办公室备案。对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认真抓好集体资产管理。每年年终要进行一次清产核资,主要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等。清理结束后,对资产台账进行全面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要确保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社区、组不得随意用本集体财产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确需用本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抵押贷款或为他人担保的,须经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镇街联系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拍卖的资产资源分户建立档案备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拍卖资源性资产的收入款项,必须入公积公益金账户进行核算管理,也可用于偿还社区级债务,但不能作为收入年终进行分配。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认真做好社区、组债权债务的核实工作。对现有债权中的应收款和内部往来账项,要组织逐户核对,对合同尾欠款要办理以欠转借手续。对被撤销的债务单位,依照民事诉讼法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社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报街道联系领导审查后核销。对相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按其责任进行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三十一条 认真做好债权的清收工作。对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要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清收,并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免交资金占用费。对外单位和个人的欠款,要将清收责任落实到批准借款人,并限期收回。认真做好现有民间借款的清理工作。要通过逐笔清查核实,核本核息,本息分离,重新换据,建立借款台账。过高的利率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金融部门规定的同期同档利率进行核减,并执行统一的利率标准。利息款不得转为本金,已转为本金的,要从本金中剔出。

第三十二条 偿还借款年初必须列入预算,并向居民公示,报“双代管”办公室备案。严禁挪用专项资金突击还债,偿还民间借款,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先群众、后干部、先社区内、后社区外、先小额、后大额、先还本、息挂账的原则。自愿停息的,可优先考虑还款。偿还借款必须经社区、组集体研究同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对违反规定擅自还款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偿还借款时,严禁采取提前借款时间或推后领款时间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利息,否则,除追回非法所得外,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社区、组集体高息借款和非法集资。严禁借款上交各项税款。有条件的社区、组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因生产性建设急需开支的,其借款事项必须事先向“双代管”办公室申报同意,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所有借款必须及时入账,严禁坐支借款,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盲目举债营造“政绩”造成经济损失的,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违反借(贷)款使用规定挥霍浪费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社区、组干部一律不准参与高利贷活动,对参与高利贷从中牟利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票证管理

第三十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事项时必须统一使用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监制的收付款凭证,严禁自行购买、自制票据和伪造专用票据。

第三十六条 严格票据信领用制度。由“双代管”办公室的资金管理会计负责收据的领购、登记、使用、结报、缴旧换新与核销工作,并定期监督检查。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

第三十七条 建立内部收款票据年度审验制度。年度审验的内容:一审是否按规定购领使用内部收付款凭证;二审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三审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分解收费项目的行为;四审村组收费是否一律归口“双代管”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规范操作,防止票据丢失、虫蛀、鼠害等事故发生。

第十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征地补偿费管理。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上级补助(拨付)资金管理。包括财政转移支付、上级补助和部门对社区返还的各种经费,存街道“双代管”办公室为该社区在银行开设的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挤占、挪用或跨社区调剂使用,更不得截留或用于平衡预算。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必须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街道纪工委、财政所、财政办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或整改,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立即核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照《重庆市关于我市村民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通知》(渝委农工组办〔2013〕8号)规定的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执行。社区、组范围内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属于本社区、组集体所有。居民出资使用情况,年终以决算的形式,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向居民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社区、组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一章 报表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报表是反映社区、组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报会计报表。

社区、组应编制如下报表:(1)月份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2)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四十三条 财务档案管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由“双代管”办公室统一建立档案,统一购置档案柜,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归档保存。财务档案做到一社区一档、一年一档,严禁多社区一档或多年一档。

双代管”办公室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专兼职人员,搞好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等工作,做到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财务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各种财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报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资产台账、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社区财务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档案;其他涉及财务方面的资料、报告、总结、证明等。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双代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或复制,并将查阅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财务档案保管期限按财政部会计档案规定,分别确定为永久、定期两类,不得擅自缩短,更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单,通知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后,报街道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派人监销。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交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理的会计工作及相关财务资料全部、及时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处理完在任期受理的会计业务,并在全部账簿最末一笔余额后加盖私人印章以示确认。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在工作移交时要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财务印章、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在监交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移交清单逐项交接,交接完成后,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都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章认可,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保持会计账簿的连续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移交人员要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及审计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按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内容进行,群众要求了解的其他财务事项也应及时公开,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情况应专项公开。

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社区、组应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社区财务收支必须经村(居)监督委员会签字确认才能公开。年度会计核算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年度财务报表、资产台账等情况。财务公开的方式要灵活多样,要在居民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以便于居民阅览。财务账目公布后,社区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居民来访,解答居民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问题。

第四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区审计局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或审计。对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每届届期结束前开展一次。届中结合实际情况对在任或中途离任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财务审计的内容:集体资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管理和建设项目发包、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土地征占用补偿费使用、上级部门划拨或社会捐赠资金、物资使用、固定资产处置等;上级部门安排的其它审计。

第四十九条 财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程序规定写出书面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社区、组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明确责任

第五十条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管理,独立承担主体责任。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社区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街道各联系领导为本辖区内社区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街道财政办具体负责社区、组财务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及业务培训。街道党政办负责指导、和内部审计本辖区社区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街道纪工委负责对本辖区内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追责问责。

第五十二条 在社区财务管理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引发重大事件、引起群众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81日起实施,由街道财政办负责解释。原《大足区龙滩子街道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龙街办发〔201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龙滩子街道党政办公室202192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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