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7846982X3/2021-0003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8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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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1-12-28 |
[ 成文日期 ] | 2021-12-28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 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大足府发〔2014〕42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大足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大足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执行时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 发放方式:养老服务补贴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和《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2),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银行卡。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有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
1、重残失能老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2、重病失能老年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银行卡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银行卡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 4)。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
1、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
2、入户调查。经初审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相关情况。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基本情况”一栏中如实填写入户调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申请对象和调查人员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结果形成评议记录。
4、张榜公示。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所在供养机构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类别、补贴类别、补贴金额、发放日期、公示日期、举报电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在申请审批表“公示情况”一栏中填写公示情况,签字盖章确认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调查核实。
5、审核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调查及公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明确签署意见盖章后和相关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三)审批。
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同退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
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填写《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花名册》,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区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入户抽查。
(五)档案管理。
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第七条 资金来源: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机构养老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机构托养和护理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为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办要摸清底数,精心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补贴申报审核工作。残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合做好失能老年人评估工作。
第十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老龄办将不定期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情况,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镇(街)民政办、财政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报送上年度《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汇总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老龄委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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