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7846982X3/2021-0009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6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6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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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龙石镇 |
[ 发布日期 ] | 2022-01-06 |
[ 成文日期 ] | 2022-01-06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
关于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财税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精神,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之规定,切实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在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区(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保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准确界定孤儿身份,掌握孤儿保障信息,规范审批发放程序,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执行时间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对象和标准
发放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2010年1月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7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散居孤儿的监护人必须是孤儿亲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散居孤儿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为了孤儿能有良好的生活环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工作,把这部分孤儿花名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将其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在养老服务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移送到就近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
⒈ 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除提供孤儿的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等基础材料外,必须验证和复印一式两份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原件,或医院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原件,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就读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⒉ 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⒊ 镇(街道)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⒋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镇(街道)审核后,由县民政局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并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中说明核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其监护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条、二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办理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法律文书,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发放申请审批手续。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养育机构集体账户;对散居孤儿,由县民政局统一为孤儿监护人办理银行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银行卡发放到户,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划拨到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孤儿年满18周岁(除在中学或中等职校就读的孤儿外),从其18岁生日的次月起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发现其父母或父母一方健在,从当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制度的衔接工作,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后,取消其原享受的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