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复函
大足税函〔20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
关于区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22号提案的复函
段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税务部门更好地服务我区中小企业的建议》(第22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以数据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的情况
(一)在“分行业、分地区建立企业经营流程和盈利能力的数据分析模型”方面
要建立“分行业”的经营流程和盈利能力数据分析模型,需要调取后台的数据来处理相关的信息。因保密工作的需要,目前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调取纳税人数据的权限统一在市局层面归口管理,我局无相关权限。即使能获得数据也仅仅是大足辖区内的相关数据,各行业分析样本量小,建立相关模型统计分析的参考性不高。
关于提案中税收数据化应用方面的建议,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下一步税收改革将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并在智慧税务建设、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三方面提出了要求,即:到2025年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高效联动、全面升级;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目前我局依托市局开发的“一户式”征管系统进行相关的分析管理,该系统能在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分析统筹等方面部分处理建议中的任务。我局将向上级建议进一步完善该系统,增强数据分析功能,以适应新时代税收征管现状。认真落实总局、市委市政府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市局开展《意见》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二)关于对各行业设定税负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决定税务机关所有的征税行为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征收。税负也称税收负担率,仅是纳税人实际产生的应纳税款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行业平均税负通常为税收征管工作中初步判断风险的参考指标,并非征收依据。税务局无权设定以税负为标准征收税款。且行业主体间管理能力的强弱、产品差异、经营规模、产业链完整性和技术水平等情况,造成同一行业不同主体盈利能力千差万别,以行业税负为税款征收标准会造成盈利能力弱的承担更多的税负,盈利能力强的税负低于实际应承担的情况,不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建立对企业的风险约谈机制
建议中提到要提早约谈化解和防范风险于事前,帮助中小企业依法纳税,减轻税收遵从成本。现将相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准监管”,改变对纳税人多头布置任务、重复到户检查的问题,进一步减少对纳税人的不当打扰,实现“无风险不打扰、低风险预提醒、中高风险严管控”的分类差异化管理,我局目前采用 “一户式”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工作,由风险管理局归口管理,同时与重庆市第八稽查局建立联合风险管理机制。将税收风险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分别对应高级、中级和低级税收风险)三个等级,由不同的部门应对。除经调查核实因风险等级上升移交上一级应对部门外,不会出现两个部门上户检查的情况,切实减少打扰纳税人次数,减少重复入户的情况。
三、完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制度
(一)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40号公告开展信用管理工作,依托金税三期系统100个系统指标和18个人工指标进行信用评定,这些指标均按照总局公告设置,风险点掌控在指标中,不存在对涉税风险高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慎重的现象。同时,按照总局公告的规定,对信用等级好的纳税人,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但是,信用等级评定的是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情况,与涉税风险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联不是绝对的,如果后续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评估和税务稽查。
(二)税务系统信用管理工作在总局指导下开展,按照总局公告执行,评价指标主要参考税收遵从度,而不是缴税多少和规模大小,相关数据是总局层面在采集。
(三)纳税信用结果的应用不限于税收征纳环节,目前,大足区税务部门已联合区内11家银行开展“银税互动”战略合作,为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提供信用贷款。同时,区发改委运用纳税信用结果,对A级纳税人进行荣誉授牌,区经信委运用纳税信用数据落实新办鼓励类纳税人入库税款财政返还优惠政策。
(四)持续完善纳税信用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缴费信用高的市场主体给予更多便利。在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制度基础上,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意见》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将继续按照市局党委、区委区府的要求,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首问责任制、应办事项跟踪落实制、不断提升窗口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效,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此复函已经石晓刚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反馈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附件:政协大足区委员会第(二)届(五)次会议提案答复
函回执
邮政编码:402370
联系电话:43762657,18*******72
联 系 人:卢宏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
2021年8月5日
附件:
政协大足区委员会第(二)届(五)次
会议提案答复函回执
承办单位 填 写 |
提案编号 |
提案者 |
承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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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填写 |
承办单位征求意见的方式 |
走访 |
约谈 |
电话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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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函内容的针对性 |
强 |
较强 |
弱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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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
满意 |
基本满意 |
理解 |
不满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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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年月日收到(单位)对区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答复函。现就该答复函及提案办理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可另附纸张): 委员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说明:1.请承办单位和委员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清楚。
请委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指标选择合适选项并划“√”。
3.委员反馈回执是履行职责的法定义务。请委员在收到答复函后10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到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回执后,应抄送区政协提案委1份;并按党群、行政分类抄送区委办公室或区政府办公室1份。
抄送:区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 |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承办 |
办公室2021年8月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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