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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5480A/2021-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高升镇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5480A/2021-000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高升镇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升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升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办、站、所  

 《高升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人民政府

                                                     202177

  


  高升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足府发〔20203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强化相关站办所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批原则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统筹规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条件标准。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本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重庆市规定的标准,即人平住宅用地不超过3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暂按人平不超过20平方米,待上级部门确定标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户内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下的,住宅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60平方米;户内人数4人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80平方米;户内人数在5人及5人以上的,住宅用地不超过150平方米,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受理条件。

1.本村、社的村民(因特殊情况经申请批准后可以跨村办理用地手续);

2.无住宅或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3.符合户籍制度改革条件,到本村(组)落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

4.符合分户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分户的;

5.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镇规划和村规划以及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6.因排危、避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宅基地:

1.年龄未满18周岁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

3.在公路,河道,高压线走廊、地缆线、水管道、天燃气管道等附近不符合规定间距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5.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长期空置的;

6.户口虽然批准迁入,但原籍住房未经土地房产部门批准转让及宅基地无退交重新安排等合法证明的;

7.户口已迁出,且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的;

8.原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

9.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

10.宅基地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

11.占用基本农田的;

12.除回乡落户的外,城镇居民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建住宅的;

13.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复垦)或因抵押房屋被处置的。

(三)申请审查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报《大足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见附件3),并按《大足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1)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村组审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申请户是否符合建房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同意申请户建房申请、是否同意占用耕地等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范围内就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不得超过3层)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农村宅基地批准服务窗口。审核未通过的,将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未分设村民小组而由村级组织统一办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将全套资料报送镇农村宅基地批准服务窗口。

3.现场踏勘。镇农村宅基地批准服务窗口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等资料后移交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由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组织相关办、站、所进行实地踏勘定点。农户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在《大足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审批表》)中注明四至边界,继续开展机构联审;农户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镇农村宅基地批准服务窗口告知农户变更选址,重新申请。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对拟选址范围进行测绘,出具《选址勘测图》及其界址点坐标表。测绘费用纳入公益性测绘范围,不得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

4.机构联审。

选址符合规划要求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宅用地资格、选址及建筑规模等进行联合审核,在《审批表》上载入审核意见。其中,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根据前期现场踏勘结果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审批工作中,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提出审批意见。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具体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提出审批意见。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把宅地基具体位置、长宽、四至、与永久性参照物距离等记录在宅地基坐落平面位置图内,提出审批意见。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建筑风貌等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证。

其中涉及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以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提出申请,经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向镇政府领导汇报并初审同意后,再由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办、站、所意见。

根据各办、站、所联审结果,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将资料传分管领导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先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件5),再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审批全套资料由专人归档留存,每月将全部审批资料扫描成电子文档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村(居)、镇级相关办、站、所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完善审批机制。

镇农村宅基地批准服务窗口设在政府大楼便民服务中心6号窗口,镇级相关办、站、所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村(居)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和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格过程管理机制。

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要严格按照“四到场”要求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1. 收到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要及时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规划与自然资源所等办、站、所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地灾迁建等,并通过简易GPS等设备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2.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农业服务中心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3.建房中,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要及时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等办、站、所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监管,对“未批先建”“批甲占乙”以及超批准面积占地建设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 农户建房完工后,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要及时组织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等办、站、所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见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由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收集资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农户的不动产登记证,并发放给农户。

(三)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镇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镇农业服务中心、镇规划与自然资源所等业务相关办、站、所,要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责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

(四)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新的资料清单、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未出台之前,参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五)强化经费保障。

我镇财政办负责将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对资金的拨付、审批、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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