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一)适用范围
1. 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范围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为向发改委申请批准或者核准的前置要件。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范围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
2. 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范围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管线工程。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
(二)事项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四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5.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容缺后补);
3. 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 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必要时需提供选线总平面图(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非必要);
5. 涉及主城区外区县的规划部门选址初审意见(原件1份,非必要);
6. 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复印件1份,容缺后补);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8.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数据库表)(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9.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原件1份);
10. 踏勘论证报告(原件1份);
11. 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原件1份);
12.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市民中心四楼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业务咨询:023-43770881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43770881。
现场查询:区市民中心四楼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第十条)。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七条。
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点。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3.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4. 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3.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袁月
联系电话:023-43769308(发改)
联系人:罗多银
联系电话:023-43778713(经信)
邮箱:www.552627204@qq.com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理的要求,向区发改委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1个工作日内转交区发改委经办人;
(3)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委内业务办公会审核,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并告知理由;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 审查与决定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综合有关材料,提交委业务会审查;
(2)委业务会审查同意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3. 通知与公布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完成审签,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立即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网址:http://zwfw.cq.gov.cn/dzq/public/index)
(十八)咨询途径
023-43769308(发改)
023-43762727(经信)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大足区网上行政审批大厅
(网址:http://zwfw.cq.gov.cn/dzq/public/index)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划拨类)
(一)适用范围
1.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一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项目。
2.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线性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3. 符合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
4. 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
5. 取得规划部门用地许可
6. 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或核准
7. 符合国家用地定额标准,若无标准的需要提供节地评价报告
8. 缴清应支付的土地价款及征地统筹费
9.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国有净建设用地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容缺后补);
3. 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容缺后补);
4.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仅限跨区县(自治县)的政府投资线性工程)(原件1份,非必要);
5. 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和勘界报告(2000坐标系)(原件1份,附电子文件);
6. 农用地征、转用批文等批准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
7. 土地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说明材料(原件1份,非必要);
8. 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转用手续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
9. 划拨土地成本、征地统筹费发票(原件1份,非必要);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非必要);
11. 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附电子文档,非必要);
12. 针对教育、体育等公益项目需提供非营利性组织登记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非营利性说明材料;保障性住房项目需提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文书;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需提供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容缺后补)。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市民中心四楼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划拨决定书》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业务咨询:023-43770881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43770881。
现场查询:区市民中心四楼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政府投资)
(一)适用范围
大足区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集体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占用十公顷以下的集体林地。
(二)事项列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森林法》;
2.《森林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35号令);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式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事项申请表》(1份,加盖业主鲜章);
2.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非法人代表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加盖业主鲜章)
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业主鲜章);
4. 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原件1份);
5. 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详见渝财综〔2017〕109号);
6. 若涉及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则须提供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业主鲜章)。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提交材料;
2.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关于同意xxx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审批结果
1、《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关于同意xxx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43778389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43778713。
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社会投资)
(一)适用范围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第三十九条
3.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八)禁止性要求
1. 现行有效的《重庆市产业投资准入工作手册》明确禁止投资。
2 .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专门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 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九)申请材料目录
1. 项目备案信息。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袁月
联系电话:023-43769308
传真电话:023-43769001
邮箱:www.552627204@qq.com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批办理的要求,向区发改委窗口送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作出受理、不予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复函》;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复函》,并告知理由;
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 审查与决定
(1)同意受理的,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不同意的,办理《审查复函》,并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立即办理。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打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行在渝快办上打印。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 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网址:http://zwfw.cq.gov.cn/dzq/public/index)
(十八)咨询途径
023-4377875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出让类)
(一)适用范围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1.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申请人委托证明文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 份,容缺后补);
3. 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及地下建(构)筑物)和勘界报告(2000坐标系)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4.主管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 份,容缺后补);
5. 土地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安置完毕说明材料(原件1份,非必要);
6. 农用地征、转用批文等批准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
7. 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林地转用手续文件(原件1份,非必要);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非必要);
9. 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土壤环境质量是否满足规划用地要求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非必要)。
(七)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市民中心四楼区工程建设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结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业务咨询:023-43770881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43770881。
现场查询:区市民中心四楼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综合窗口。
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社会投资)
(一)适用范围
大足区投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十公顷以下的其他集体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占用十公顷以下的集体林地。
(二)事项列别
行政审批
(三)审批依据
1. 《森林法》;
2. 《森林法实施条例》;
3.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35号令);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
(六)申请材料目录
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式样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事项申请表》(1份,加盖业主鲜章);
2.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非法人代表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加盖业主鲜章)
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业主鲜章);
4. 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要求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现状调查报告(原件1份);
5. 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详见渝财综〔2017〕109号);
6. 若涉及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则须提供处罚决定书及缴纳罚款的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业主鲜章)。
(七)办结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先审后批。
1. 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http://zwfw.cq.gov.cn/icity/public/index)申请,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综合窗口提交材料;
2. 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后台审查合格后出具《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者《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关于同意xxx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规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审批结果
1、《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关于同意xxx项目使用林地的批复》
(十一)结果送达
申请事项被通过的,除个别事项明确具体方式外,其余均可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23-43778389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区政务服务管理办考核监督科:023-43775690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1.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四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
2. 办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十五)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43778713。
现场查询: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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