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4-001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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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4-11-06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有效性 ] |
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6月5日,重庆多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69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府办、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5日13时05分许,蒋*玲驾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杨*、贵*、刘*兵、王*燕,沿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从大足区中敖镇往大足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处时,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刘*伟驾驶的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王*燕当场死亡,贵*、杨*、刘*兵、蒋*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2024年6月5日11点55分蒋*玲驾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通过滴滴、嘀嗒平台下顺风车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王*燕、贵*、杨*、刘*兵选择该车共享出行,刘*兵(王*燕同行)从安岳轻工机械厂到重庆凯晴大饭店通过滴滴平台下顺风车支付172.63元,杨*(贵*同行)从安岳金博岳酒店用品总汇到大足阳光鑫城小区通过嘀嗒平台下顺风车支付90.3元,均为平台收取费用,蒋*玲未收取其他费用。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合创牌GAH******S0B;车辆识别代码:LMW*********2151;发动机号:220*****601;车身颜色:白色;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初次登记日期:2023年4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多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市***区***号***,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经查,余*举于2024年3月28日与重庆多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事发当天,蒋*玲驾驶该车搭乘王*燕、贵*、杨*、刘*兵合乘出行。
2.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东风牌DF****0D;车辆识别代码:LGAG*******7688;发动机号:L2****81;车身颜色:棕色;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8月3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刘*伟,登记住所:***省***市***县***镇***村***,车辆投保情况: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3.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品牌型号:华盛顺翔牌LHS*****CYE;车辆识别代码:LA99********S094;车身颜色:绿色;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8月25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年4月30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辽阳县胜宏汽车货物运输队,登记住所:***省***市***县***镇***村。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及当事人情况
1.刘*伟,男,汉族,身份证号:2110********6416,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事故发生时驾驶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持“A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211******241,驾驶证有效期限:2016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2日。
2.蒋*玲(与余*举系夫妻关系),女,汉族,身份证号:5001********4142,户籍所在地:***市***区***街道办事处***村***,事故发生时驾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燕、贵*、杨*、刘*兵合乘出行,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211*****241,驾驶证有效期限:2018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0日。
3.王*燕,女,水族,身份证号:5227********3824,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搭乘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
4.贵*,女,藏族,身份证号:5134********6628,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州***自治县***乡***村***号,搭乘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
5.杨*,男,汉族,身份证号:5101********867X,户籍所在地:***省***市***镇***村***组,搭乘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
6.刘*兵,男,汉族,身份证号:5110*********6910,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组,搭乘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多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BL3E;法定代表人:吴*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成立时间:2023年2月28日;住所:***市***区***号;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汽车销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
(五)事故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大足区城区方向,北往中敖镇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平整完好,干燥,双向两车道,中心单黄虚线,路宽748厘米,东侧路肩宽205厘米,西侧路肩宽190厘米,由南向北系向右小弯道,事发路段道路限速30km/h(事发路段外道路小客车限速70km/h,大货车限速60km/h)。
(六)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1)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61号证实:事发前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右和右后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行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前照明装置、左前和右前转向信号灯性能不能确定。
(2)经渝安心鉴[2024]车检鉴字第1160号证实:事发前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照明装置、转向信号灯、刮水器及行驶、传动、转向和第一轴右轮、第二、三轴左、右轮行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第一轴左轮行车制动装置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7.2.1条的要求。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转向信号灯、右后转向信号灯内灯及行车制动装置性能有效;右后转向信号灯外灯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条的要求;行驶系中轮胎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
2.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足公鉴(病理)[2024]鉴字第40号证实:王*燕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3.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速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24]车速鉴字第455号证实:根据现有资料,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驶过限速30标志牌的行驶速度应为20km/h;事发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6km/h;事发时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行驶速度应为50km/h。
4.刘*伟、蒋*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
经渝公鉴[2024](乙醇)第33916号证实:刘*伟、蒋*玲均未检出乙醇。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王*燕,女,水族,32岁,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组,身份证号:5001********4142,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贵*、杨*、刘*兵、蒋*玲受伤。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约69万元,其他善后赔偿等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6月5日13时05分许,路过群众谭*于拨打“110”、“120”报警电话,120救护车及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处置,经120医生现场确认王*燕死亡,贵*、杨*、刘*兵、蒋*玲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120急救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和重大舆情发生。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组的调查取证,并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400000097号)“驾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蒋*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员刘*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燕、贵*、杨*、刘*兵无责任”分析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蒋*玲驾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注意力不集中,未小心谨慎驾驶,致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在临时处置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刘*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遇险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调查发现其他问题
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多多行公司实际负责人王泽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六、建议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
(一)建议给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蒋*玲,女,汉族,***市***区人,身份证号:5001********4142。蒋*玲驾驶渝AAE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燕、贵*、杨*、刘*兵在道路上行驶,注意力不集中,未小心谨慎驾驶,致车辆行驶至道路左侧,在临危时处置措施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大足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区交巡警支队处理的人员
刘*伟,男,汉族,***省***市人,身份证号:2110********6416。刘*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辽K8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5***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建议区交巡警支队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建议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的单位
多多行公司:经调查,结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11001202400000097号)分析认定和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未发现重庆多多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多多行公司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问题与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多多行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多多行公司未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问题,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议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实,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四)建议不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及人员
经调查,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要求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相关科室(队)人员按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了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了职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大足区交巡警支队和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及有关人员不予追究行政责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多多行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加强驾驶人每月安全教育,加强驾驶人行车过程中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管理,对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教育。
(二)区交巡警支队要采取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全力整治货车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影响安全和畅通的违法行为。结合各项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重点车型和车辆超速、酒驾、超员、超载等重点违法的查处力度。
(三)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要加强公路巡查力度,加大网约车、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交通运输领域的各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有序良好运行。
大足区国道246线139公里+400米“6•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