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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2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2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2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龙水镇汽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5·13”一般道路交通 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051311时36分许,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龙水镇汽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为成员的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龙水镇汽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5·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1年051311时36分许,黄大兵驾驶渝D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从双桥方向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龙水镇汽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由黎隆志驾驶的渝AV2***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并碾压,造成黎隆志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大邮路龙水镇汽车站红绿灯十字路口处。该路段为四枝分岔路口。北往大足城区方向,南往双桥方向,西往龙水老工业园区方向。东往龙水政府方向,事故地点有红绿灯控制通行,事故路段限速40千米/小时,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渝DB8***;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使用性质:道路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11GJB1E2;车辆识别代码:LFCDKE5P7L1015688;发动机号:J08EYAP29556;车身颜色:白,;出厂日期:20200721日;初次登记日期:20200807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建新三社道路运输证号:500225018342;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状态正常。

车辆号牌:AV2***;车辆类型: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李阳露;车辆识别代号:779421610155095;电动机编码:10ZW6047312YWBCGA00393W;车辆无保险;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情况

1. 黄大兵,男,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217X;准驾车型:A1A2驾证期限:长期;初领驾驶证日期:19871211日。从业资格证号:51**************7X;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至202510月30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D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驾驶人。

2. 黎隆志,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5102**********3646;在此次事故中为渝AV2***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

(四)事故车辆单位情况

重庆市双桥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1],于200804月21日成立。住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建新三社;注册资本:仟万元整;经营范围: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普通货运(取得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叁级[按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从业]。五金、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钢材、水泥销售;废旧金属、纸板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设置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设备部、财务部等科室,岗位从业人员80余人,混凝土搅拌车22辆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情况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DB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转向信号灯、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AV2***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2.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1〕32573号》证实:排除驾驶人黄大兵酒驾嫌疑排除驾驶人黎隆志酒驾嫌疑

3.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1〕32号证实,黎隆志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致死。

4. DB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418号证实:事发时DB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行驶速度应为46千米/小时

5. AV2***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渝安心鉴2021〕车速鉴字第418号证实:事发时AV2***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驶速度应为35千米/小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黎隆志1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6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DB8***号车驾驶人黄大兵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拨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120”到达现场后对黎隆志当场判定死亡。大足区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报案后,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李雪丰和安全管理人员唐光均赶到事故现场,配合处理善后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10000116号)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黄大兵驾驶渝DB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导致与黎隆志驾驶的渝AV2***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3],其违法行为对此次交通事故所起全部作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该公司设置的GPS车速超速监控管理不到位。

(二)公司车辆渝DB8***号车辆技术档案建档时间为2021年5月与车辆实际投入使用时间2020年8月不符合,且车辆技术档案相关规定的必要内容缺失。

(三)该公司虽然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但实际培训内容未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的培训主题执行。

(四)该公司任命的安全环保部部长李雪丰持有安全员资格证上岗,但其任命的安全员唐光均未持有安全员资格证上岗。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黄大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黎隆志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及过错。

(三)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GPS车速超速监控管理不到位;公司车辆渝DB8***号车辆技术档案建档时间与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不符合,且车辆技术档案相关规定的必要内容缺失,建议由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4],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应结合GPS技术加大GPS管理人员投入,强化车速监控管理责任,通过日常安全教育告知以及奖惩制度,确保GPS监控全覆盖,不留死角。

(二)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车辆技术档案建档相关法律规定,如实做好建档内容和记录。

(三)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计划执行,如实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重庆市大足区双桥经开区兴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实施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督促各岗位认真做好事故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大足区5·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1年811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73378745G营业时间20080421日至永久。法定代表人周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4]《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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