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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0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成文日期 ] 2021-02-0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龙双路2公里+300米处“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7月30日17时48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双路(双龙路)2公里+300米处,发生一起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龙双路2公里+300米处“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20年7月30日17时48分许,胡砚驾驶BQ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龙双路从双桥方向往龙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龙双路(双龙路)2公里+300米处,在右转弯的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直行由何贵平驾驶的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搭乘人罗春情当场死亡,何贵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双路2公里+300米,道路为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T型交叉路口,北往龙水方向,南往双桥方向,东往龙水方向。道路双向八车道,机动车道双向六车道,非机动车道双向两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中间有花坛,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 车辆号牌:BQ6***;车辆类型:重型仓栅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红岩牌CQ5314CLXYHTG466;车辆识别代码:LZFF31R65CD247538;发动机号:12C00031822;出厂日期:2012年11月21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E幢4-8#;实际所有人:赵吉刚,男,家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身份证号码:5102**********0416车辆保险单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350011903010026649(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经调查,事故车辆BQ6***号货车事发时,该车违规超载行驶(核载16735KG,实载19070KG,超载2335KG)。

2. 车辆号牌:D1J***;车辆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S2TCAKN6J24J1406;发动机号:21494696;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何贵平;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情况。

1. 胡砚,男,49岁,汉族,家住重庆市永川区*道,身份证:5102**********1312,驾驶证档案号:510200739846;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1994年05月30日,有效期始:2020年05月30日,有效期止:2080年05月3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BQ6***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

2. 何贵平,男,43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号:5102**********197X;驾驶证档案号:500302054155;准驾车型:D;在此次事故中为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骑人。

3. 罗春情,女,33岁,苗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身份证号:5204**********0021;在此次事故中为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人。

(四)事故单位情况。

BQ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属单位是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761972213;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E幢4-8#;法定代表人:梁敏;成立日期:2011年06月08日;实际负责人:简智勇;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钢材、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器设备、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化工产品及原料、橡胶制品、劳保用品、机电产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113001357-2号,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共有职工8人,经营有70台货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BQ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BQ6***号车转向警示灯、后视镜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2)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两车均无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原因。

BQ6***D1J***车速司法鉴定情况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委托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BQ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BQ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速度为54KM/h;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应为61KM/h。

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20〕34号证实,罗春情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事故成因鉴定情况

渝安心鉴〔2020〕成因鉴字第442号证实:事发时BQ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体右侧中部痕迹符合行驶至事故现场右转时与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左侧发生刮擦碰撞形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罗春情

33

5204**********0021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

死亡

2

何贵平

43

5102**********197X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

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BQ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胡砚下车查看了事故情况,事发路段执勤民警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120”到达现场经医生检查后,确认D1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撘乘人罗春情已死亡,之后把伤者何贵平送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医院检查治疗。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驾驶员胡砚配合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事故调查和死者罗春情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200000150号)认定:胡砚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在右转弯的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胡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贵平、罗春情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公司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公司安全员肖兴科、包丹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但未严格执行。公司驾驶员胡砚从2020年3月从事BQ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以来至今,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仅在网上APP上学习,未进行学习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情况。

七、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是由于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驾驶员胡砚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在转弯的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的。虽然在事故调查中也发现该公司存在管理问题,但是这些管理问题与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胡砚,男,49岁,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1312,系BQ6***重型仓栅式货车的驾驶人。胡砚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事发路段,在右转弯的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驾驶人胡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处理的单位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安全员肖兴科、包丹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该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但未严格执行公司驾驶员胡砚从2020年3月BQ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以来至今,未参加过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仅在网上APP上学习,未进行学习考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情况。建议移交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 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重庆市大足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履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要对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和所雇佣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等进行一次全面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清理。按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要严格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考核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进一步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要进一步深化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认真、全面组织安全隐患路检路查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要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开展超限超载排查治理工作。要严肃纠正驾驶人员不良的驾驶习惯,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并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执行。进一步明确公司安全管理各级责任人、工作范围、工作频次等细节,压实主体责任。


                                              大足区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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