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89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8-10-28 |
| [ 成文日期 ] | 2018-10-28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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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18-10-28 |
| [ 成文日期 ] | 2018-10-28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10月26日09时3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5公里+600米右转弯往顺龙寺处,发生一起渝A59***号中型自卸货车与一辆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监察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龙塘村*组**号;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郭维慧;公司取得有营业执照(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99259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11001***)等合法证照。
(二)当事车辆基本情况
1.货车,车辆号牌:渝A59***;车辆类型:中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EQ3072***;车辆识别代码:LGHW7GAH4B6601***;发动机号:J1FS1A60***;车身颜色:蓝;出厂日期:2011年02月22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03月18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足诚运输有公司;住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龙塘村*组**号;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3月31日;事故车辆行驶证、保险均在保险期内。车辆保险单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区支公司;保险单号:1059005282018003***;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03月16日。车辆状态:正常。
2.“爱玛”牌电动二轮车,车架号:219221802005***,电机号:JYMYKEJ181305479EJ560***,所有人:饶彬,住址: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组**号。车辆状态:正常。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左应华,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大足区龙水镇**村*组,身份证:5102**********4337;驾驶证档案号:510200857***;准驾车型:A2;初领驾驶证日期:2000年5月8日,有效起始:2012年5月8日;有效期止:2022年5月8日;有效期限:10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A59***中型自卸货车的驾驶人。
经调查,左应华驾驶的渝A59***中型自卸货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超载(核定载质量2990千克,实载29230千克,实际超重26240千克)
2.饶彬,男,汉族,现年23岁,家住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村*组**号,身份证:5002**********1111;驾驶证档案号:500300953***,准驾车型:C1,初领驾照日期:2016年7月20日,有效起始:2016年7月20日;有效期止:2022年7月20日;有效期6年,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的驾驶人。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5公里+600米,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龙水汽车站方向,北往大足城区方向。双向两车道,有中心防护栏,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距事故现场1.5公里处设置该路段限速标志为40公里/小时。
(五)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渝A59***号货车,车体蓝色,后视镜、雨刮、前后灯光装置齐全。该车转向灯,转向、制动、传动、行驶系统性能有效。“爱玛”牌电动二轮车车体红色。该车左侧后视镜脱落,仪表盘、左前转向灯及装饰板破损。该车转向、制动、传动、行驶装置性能有效。
2.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对左应华、饶彬进行了乙醇定性、定量检定,鉴定意见是左应华、饶彬血祥均未检出乙醇。
3.“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事发时车速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对事故发生时“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的速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在倒地划痕起始处的行驶速度不低于43km/H。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80000***号认定书认定:左应华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饶彬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26日09时30分许,左应华驾驶渝A59***号中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大足区205省道从大足区城区方向往大足区龙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5公里+600右转弯往顺龙寺行驶时,与饶彬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饶彬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A59***的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左应华下车查看了趟在公路上的饶彬受伤情况,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大足区人民医院“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交警“110”和“120”救护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交警维护现场,“120”救护人员对饶彬进行了急救,经抢救无效当场宣布饶彬因伤重已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住址 |
伤害类型 |
|
1 |
饶彬 |
男 |
23 |
5002**********1111 |
大足区龙水镇**村*组**号 |
死亡 |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原因
1、左应华驾驶机动车运输超过核定质量货物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2、饶彬驾驶“爱玛”牌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
(二)其他违法行为
经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认为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为:
1、安全教育培训不力。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组织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未有效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2、安全生产检查本到位。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车辆出行安全检查以及路检路查等安全生产工作。
3、未对GPS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管理。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GPS监控管理要求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行为失管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左应华,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镇人,身份证号码:5102**********4337,系渝A59***号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左应华驾驶渝A59***号中型自卸货车在道路上超载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建议由大足区交警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饶彬,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镇人,身份证号码:5002**********1111,系“爱玛”牌电动二轮车驾驶人。饶彬驾驶“爱玛”牌电动二轮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足诚运输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车辆驾驶员组织定期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未有效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车辆出行安全检查以及路检路查等安全生产工作;未按照GPS监控管理要求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对驾驶员的超载等行为失管失察。建议由大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经查,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大足区交通局。经查,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对监管单位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中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交通局及相关人员责任。
3.大足区龙水镇政府。经查,大足区龙水镇政府履行了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领导以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调查组未发现大足区龙水镇政府及相关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大足区龙水镇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认真吸取大足区龙水镇“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避免类似事故地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大足区交通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狠抓源头管理,本着谁发证谁主管的原则,加大对个体运输户和规模较小的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企业GPS监控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充分发挥GPS监控手段的作用,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GPS监控实时掌握车辆动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我区道路运输安全。
(二)加强道路交通执法,严格开展路面安全管控。
大足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区交安办、镇街交安办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的路面管控,发现违法违规及不文明驾驶行为等要严格执法。严查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以赴“强措施、补短板、防风险”,压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龙水镇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各种媒体及展板标语、各劝导站等多种形式发放宣传资料,加强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超速、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曝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血的教训警示道路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驾乘交通工具。使交通安全深入人心,最大限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请大足区交通局及时将处理和防范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大足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大足区“10.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3月18日
网站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