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7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7-14 |
[ 成文日期 ] | 2019-07-14 | [ 有效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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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19-07-14 |
[ 成文日期 ] | 2019-07-14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贵堂2幢1单元“7.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14日9:3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贵堂2幢1单元维修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大足区人民政府授权委托,成立由大足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城乡住建委、龙岗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贵堂2幢1单元“7.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城建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8日成立,由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7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住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村,公司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01年11月2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专业承包消防施工贰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叁级;专业承包环保工程叁级;厂房租赁;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园林绿化工程及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19日。
(二)施工地点概况。
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西贵堂小区一期工程业主单位是南城建司,2013年由重庆亿超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于2015年5月底交房,2019年7月初2幢1单元18-2楼住户反映该空调外机处漏水,按规定房屋漏水还在5年质保期,于是西贵堂小区物业管理重庆岭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南城建司反映,2019年7月14日南城建司便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处补漏。该处空调外机悬挂处用百叶窗封闭,在18楼和楼顶之间,距楼顶平台3米左右,用一根长长的麻绳一端固定在楼上消防管上,中间用一块自制木板固定在绳子中间,人坐在木板上通过露台上的梯子攀爬至空调机处作业。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9年7月14日上午8时,南城建司施工员黄庭洪组织临时工瞿永剑(补漏工)给西贵堂2幢1单元18楼空调外机悬挂处补漏。瞿永剑和黄庭洪在西贵堂2幢1单元楼顶露台找准了漏水位置,瞿永剑便下楼把相关工具拿上楼(包括一根长麻绳、自制坐板、挫沙刀、锤子、毡子、卷尺等相关工具)。工人罗太喜把沙灰运上了楼后,由于麻绳长又卷起,黄庭洪和罗太喜就帮瞿永剑整理检查麻绳,瞿永剑在绑自制坐板,整理好后罗太喜便下楼了,瞿永剑把麻绳一端固定在楼顶消防管上,为了安全绳不被尖锐的东西切割,黄庭洪和瞿永剑用轮胎皮把麻绳接触墙面的地方垫上,瞿永剑自己把自制踏板固定在麻绳并坐在踏板上后便从楼顶的梯子爬出去准备作业,等瞿永剑到位后黄庭洪就把两个桶(一个桶装有沙灰,一个桶装有防水涂料)递给了瞿永剑,然后黄庭洪就坐在楼上等瞿永剑施工,看好固定在消防管上的安全绳(因为害怕闲杂了人员随便动安全绳),瞿永剑在空调外机漏水处做了近二十分钟,黄庭洪又递一半桶灰和一个钢钎下去,又过了二十分钟,约00:00表示时间时,不加“分”楼下物管和经过的业主杨莉听到动静后发现地面躺着一个人,物管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业主杨莉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物管人员又派人上楼顶了解情况,确定是楼上维修工人坠落。随后,“120”急救车和“110”警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现场诊断,确定瞿永剑已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重庆市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大足区城乡住建委、重庆市大足区应急局及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积极与死者家属协调沟通,于2019年7月16日,双方达成一致,南城建司一次性补偿瞿永剑工亡的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95万元。事故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无次生事故发生,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瞿永剑,男,50岁,汉族,家住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02**********2839。伤害类型:高处坠落。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现场作业人员瞿永剑在高空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未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自备的普通麻绳作为安全绳,致使其在高空作业时安全绳断裂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 南城建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高处作业人员瞿永剑只简单交代注意安全,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 南城建司未对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审查雇用人员高空作业资格,未及时制止高空作业人员违规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南城建司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雇用人员自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性进行检查。
4. 南城建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高空作业现场安排安全员监督管理,安排施工员代替安全员管理,未制定高空作业防坠落措施。
(三)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瞿永剑,男、50岁,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村*组人,南城建司临聘作业人员。瞿永剑 在高空作业中,违反操作规定,未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自备的普通麻绳作为安全绳,致使其在高空作业时安全绳断裂坠落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地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事故单位:南城建司,作为重庆市大足区西贵堂小区业主单位,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高空作业现场安排安全员监督管理,未制定高空作业防坠落措施。二是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高处作业人员瞿永剑只简单交代注意安全,未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未对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审查雇用人员高空作业资格,未及时制止高空作业人员违规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南城建司应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大足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由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 欧大华,南城建司大足西贵堂小区项目负责人(实际投资人)未认真履行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一是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为职工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是未及时通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应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安全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1. 南城建司要组织召开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会,深刻吸取“7.14”高处坠落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工作,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2. 大足区城乡住建委、龙岗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对各施工单位广泛开展安全教育,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安全隐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各类安全措施到位,检查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3. 大足区城乡住建委开展联合执法,督促各施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操作技能,严守操作规程,督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违规违法施工行为;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和消除;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