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3-31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31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6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0-03-31 |
| [ 成文日期 ] | 2020-03-31 |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足)应急罚〔2020〕隐患-1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销售分公司大足中敖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1554005W
地 址: 重庆市大足区中敖镇大屋村四组 邮编: 40237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锦宇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2020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加油站有静电释放器静电夹失灵的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危化10号)1份,现场图片2份,《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
以上行为中: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销售分公司大足中敖加油站静电释放器静电夹失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避免了危害后果,决定减轻处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销售分公司大足中敖加油站处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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