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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 成文日期 ] 2020-04-10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大足区足鸿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5007494276

地  址:  重庆市大足区智凤镇新店村五组  邮编:40236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李华德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8*******68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2020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大足区足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工人丁兴华不会操作灭火器和消防栓的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危化-2)1份,《询问笔录》2份等。

以上行为中:重庆市大足区足鸿商贸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由于企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避免了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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