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执法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 成文日期 ] 2020-04-29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3



被处罚人: 邢金刚  性别: 男 年龄: 42 联系电话:13*******66

家庭住址:大足区国梁镇三贝村*组 所在单位:重庆市大足区永红建材厂(普通合伙)

职务: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六组

邮政编码:  40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矿区公路有20米高堤路基段未按规定在外侧设置护栏、挡车墙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44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2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6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大足区永红建材厂(普通合伙)负责人邢金刚处以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4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