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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 成文日期 ] 2020-05-10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0
[ 成文日期 ] 2020-05-10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4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大足区兴达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815566415

地  址: 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忠义村四社  邮编:40236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生文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13*******62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2020年4月26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厂矿山挖掘机司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一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44号)一份。3、现场图片一份。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行为中:矿山挖掘机司机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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