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5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5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42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0-05-15 |
| [ 成文日期 ] | 2020-05-15 |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5-1
被处罚人:陈广林性别: 男 年龄:65 联系电话:13*******77
家庭住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古龙村*组*号所在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
职务: 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古龙社区
邮政编码: 40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1、矿山表土剥离作业地点未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跟班检查;2、矿山表土剥离挖掘机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48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1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1、矿山表土剥离作业地点未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跟班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矿山表土剥离挖掘机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7.7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主要负责人陈广林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5-2
被处罚人:刁德胜性别: 男 年龄:48 联系电话:17*******73
家庭住址:成都金牛区天回乡白塔村*组所在单位: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
职务:安全员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古龙镇古龙社区
邮政编码: 40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1、矿山表土剥离作业地点未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跟班检查;2、矿山表土剥离挖掘机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48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1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1、矿山表土剥离作业地点未配备安全工作人员进行跟班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矿山表土剥离挖掘机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7.7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大足区龙都建材加工厂(普通合伙)主要负责人刁德胜处以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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