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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10-1号


被处罚人:曾小娟  性别:女 年龄:33 联系电话:15*******62

家庭住址:大足区石马镇石马街村*组

所在单位:庆市大足区万兴砂厂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玉清村八组

邮政编码:  40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大足区万兴砂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矿山破碎车间1名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矿山采砂场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60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3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矿山破碎车间1名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7矿山企业应按照GB/T11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大足区万兴砂厂安全员曾小娟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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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10-2号


被处罚人:程国银性别: 男 年龄:45 联系电话:13*******77

家庭住址:大足区万古镇三元村*组*号

所在单位:庆市大足区万兴砂厂

职务:安全员单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玉清村八组

邮政编码:40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2020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市大足区万兴砂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矿山破碎车间1名员工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2、矿山采场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60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3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矿山采场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庆市大足区万兴砂厂主要负责人程国银处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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