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1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1 |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1 |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足)应急管罚〔2020〕隐患-12号
被处罚人: 重庆市大足区德强碎石加工厂
单位住址:大足区古龙镇白石村一组
邮政编码: 402365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有:一破处卸矿地点设置的挡车设施损坏严重,不牢固可靠的行为。主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足应急责改〔2020〕非煤-62号)1份。3、现场检查照片1张。4、询问笔录共2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5.3.2.12的规定,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市大足德强碎石加工厂处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账号 31***************2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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