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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成文日期 ] 2020-05-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64596XH/2020-005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应急局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成文日期 ] 2020-05-18
[ 有效性 ]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3公里处 “1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9年11月24日20时10分许,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205线103公里处,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车辆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经受重庆市大足区政府委托,成立由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通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省道205线103公里“1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经过情况

2019年11月24日20时10分许,汪成彬驾驶渝BU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B2***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205线从大足方向往龙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5线103公里处左转弯过程中,与龙水方向往大足方向行驶由冉昌春驾驶的渝C5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冉昌春受伤,经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6时许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一)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省道205线103公里,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北二路与省道205线交叉路口处,道路为十字路口,北往大足方向,南往龙水方向,东往龙棠大道方向,西往龙水工业园方向,无交通信号控制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车辆号牌:渝BU9***;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L4251AX***;车辆识别代码:LGAG4DY34E8015***;发动机号:E1013***;出厂日期:2014年05月05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皂角井社陈家湾;实际所有人:汪成彬,男,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74,车辆保险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CHQ511CTPI9B0092***(交强险),车辆状态正常。

渝B2***挂;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凯事成牌SSX9405***;车辆识别代码:LKW9FRC32E0007***;发动机号:无;出厂日期:2014年08月07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皂角井社陈家湾。

2.车辆号牌:渝C5U***,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LC6PCJ5R8D0015***,发动机号:YM030***,车辆所有人:冉昌春,登记住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

(三)当事人情况。

1.汪成彬,男,3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50**************74,驾驶证档案号:500300665***;准驾车型:A2;增驾A2,实习期至2020年08月15日;初领驾驶证日期:2014年03月04日,有效期始:2014年03月04日,有效期止:2022年03月04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为渝BU9***/渝B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人。

经调查,事故当天渝BU9***/渝B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成都至大足龙棠大道路段驾驶员为汪成彬临时雇佣的驾驶员梁本华,梁本华有事离开后,汪成彬明知自己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拖挂车仍然驾驶该车,当车行驶至龙水镇省道205线103公里处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2.冉昌春,男,53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64号,身份证号:51**************19;准驾车型:D,在此次事故中为渝C5U***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四)事故单位情况。

渝BU9***/渝B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属单位是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3216673H;公司地址: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桐村皂角井社陈家湾;法定代表人:胡宗华;实际负责人:许亨华;成立日期:2012年08月2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500110009***,相关证照合法有效。公司共有职工15人,经营有400台货车。

(五)检验鉴定情况。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BU9***/渝B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1)该车前照明装置及制动、传动、行驶、转向系统性能有效;2)渝BU9***牵引车仪表盘不能正确显示行车制动气压数值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6.3款的要求;3)渝B2***挂车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款中“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的要求。

大足区交警部门委托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渝C5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渝C5U***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见该车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现象。

驾驶人检验鉴定情况

根据渝公鉴(乙醇)〔2019〕37083号证实:检验出渝C5U***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冉昌春乙醇含量为140.7mg/100ml,涉嫌醉驾。经对渝BU9***/渝B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汪成彬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3.死亡原因鉴定情况

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足公鉴(病理)〔2019〕62号证实,冉昌春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4.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情况

经渝安心鉴〔2019〕车速鉴字第669号证实:渝BU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载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27km/h,渝C5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应为60km/h。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伤害类型

1

冉昌春

53

51**************19

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64号

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渝BU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B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汪成彬下车查看了躺在公路上的冉昌春的受伤情况,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员送往大足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大足区交巡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肇事人汪成彬配合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做好事故调查和死者冉昌春善后处置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5120190000211号)认定:汪成彬持实习期内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冉昌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

六、事故暴露出的企业管理问题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重庆市汇百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情况的调查,分析认为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有关管理制度制定不合规。该公司制定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普货车辆不便于统计行驶里程情况,确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180日,其周期与《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规定的普货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120日不相符。

(二)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不到位。该公司的渝BU9***货车于2019年6月9日进行了二级维护,截止2020年1月10日无该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该公司车辆维护保养登记表显示渝BU9***车辆二级维护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8日。

(三)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渝BU9***货车驾驶员梁本华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渝BU9***货车车主汪成彬虽未及时对雇佣驾驶员报备,公司主要负责人许享华带队于2019年10月8日对该车辆进行日常检查时,驾驶员梁本华当场在检查表上签了字,说明公司知道梁本华是渝BU9***货车驾驶员。

七、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有关管理制度制定不合规。该公司制定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中普货车辆不便于统计行驶里程情况,确定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180日,其周期与《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规定的普货车辆二级维护周期为120日不相符;二是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不到位。该公司的渝BU9***货车于2019年6月9日进行了二级维护,截止2020年1月10日无该车辆二级维护记录。该公司车辆维护保养登记表显示渝BU9***车辆二级维护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7月8日;三是驾驶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到位。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渝BU9***货车驾驶员梁本华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建议移交由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送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冉昌春,男,53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64号,身份证号:51**************19,系渝C5U***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冉昌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冉昌春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汪成彬,男,34岁,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0**************74,系渝BU9***/渝B2***挂号车的驾驶人。汪成彬持实习期内驾驶证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上道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驾驶人汪成彬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求,明确了主要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大队的安全监管责任,定期进行工作部署,严格按照检查执法计划和工作安排实施路面车辆安全监管执法,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监管职责,调查未发现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追究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有关人员责任。

2.大足区交通局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实施了安全检查。调查组调查未发现区交通局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对区交通局及有关人员不予处理。

十、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二)重庆汇百聚物流有限公司应着力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安全驾驶意识;强化驾驶员日常安全监管,建立驾驶员安全考核机制来约束驾驶员驾驶行为。

(三)大足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大足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排查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准驾车型、超速、超载、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

                                                                                                  大足区“11.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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