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331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森防指〔2021〕1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防灾减灾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6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1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1-00331 |
| [ 发文字号 ] | 大足森防指〔2021〕1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防灾减灾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1-01-06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01 |
| [ 有效性 ] |
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等行为的告知书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出台《关于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大足府发〔2020〕3号)。即日起,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其中: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或者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为全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范围:全区所有镇街辖区国有、集体林区;各镇街退耕还林区、天然林保护区、速生丰产林区;龙水湖林区、大湾林区及宝林寺、高坪楠木林区;宝顶山、北山、南山、石门山、石篆山等石刻景区;森林公园。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野外用火范围:林区内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野外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森林防火区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监管居民生活用火。
五、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各镇街要加大火源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肃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痴、呆、傻、精神病人及未成年人等“五类人员”的监管力度,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
六、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车辆应当配备灭火器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搭载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搭载人员丢弃火种。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林业局按照《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等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局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和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区林业局。区林业局值班电话:43722238,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43761995。
重庆市大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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