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4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5〕 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4596XH/2025-00074 |
[ 发文字号 ] | (足)应急罚〔2025〕 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应急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3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3 |
[ 有效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大足区**街道**号楼**门市
邮政编码: 4023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钟*科 联系电话: 17*******9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5月21日有群众举报:大足区一烟花爆竹公司进货后未入库。2025年5月22日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对重庆市鑫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查询显示公司5月购买的800件烟花爆竹已入库。现场检查仓库出入库台账发现烟花爆竹仓库最后一次入库时间为3月2日,5月购入的800件烟花爆竹实物未入库且未做入库登记。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 3 份,现场检查记录(足)应急现记〔2025〕危化 149号,人员车辆出入库记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渝公烟运证字500111025050001号)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第37项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 ,账号 310**********7820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