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3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3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3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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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3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3 |
[ 有效性 ] |
生育政策
为进一步宣传人口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现就当前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作一些解答。
1.我国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6月起执行。
2.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
4.我市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5.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3个孩子,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
6.目前,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重庆女职工产假实际为:
顺产一孩产妇:产假是178天;
难产一孩产妇:产假是193天;
多胞胎顺产产妇:产假是:“178天+(孩子数量-1)*15”天;
多胞胎难产产妇:产假是:“193天+(孩子数量-1)*15”天。
7.《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以上两种育儿假不可以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8.育儿假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9.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6周岁以下的孩子,育儿假不可以叠加使用。
10.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11.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其领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12.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13.育儿假休假方式由单位确定。
14.我市护理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15.护理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16.护理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7.目前我市生育津贴执行的标准是128天。
内容来源: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拟稿:曾好
审核:黄仁琼
重庆市大足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