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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4-003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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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有效性 ]

生育政策

 


为进一步宣传人口政策和法律法规,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构建新型婚育文化,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现就当前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作一些解答。

1.我国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6月起执行。

2.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新修订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

4.我市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经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子女。

5.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3个孩子,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

6.目前,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

重庆女职工产假实际为:

顺产一孩产妇:产假是178天;

难产一孩产妇:产假是193天;

多胞胎顺产产妇:产假是:“178天+(孩子数量-1)*15”天;

多胞胎难产产妇:产假是:“193天+(孩子数量-1)*15”天。

7.《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以上两种育儿假不可以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8.育儿假包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9.一个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6周岁以下的孩子,育儿假不可以叠加使用。

10.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

11.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其领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12.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13.育儿假休假方式由单位确定。

14.我市护理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15.护理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16.护理假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17.目前我市生育津贴执行的标准是128天。

内容来源: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拟稿:曾好

审核:黄仁琼

                   

重庆市大足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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