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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6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2-11-14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6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发布日期 ] 2022-11-14
[ 成文日期 ] 2022-11-14
[ 有效性 ]

某镇人民政府生产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以案释法:

某镇人民政府

生产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7日,某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管理的某县高屋乡集中式供水站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我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2份由县疾控中心2022年4月29日出具的该厂水质检测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厂水质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标准,其中:安疾(水)检(2022)2109号报告显示该厂出厂水总大肠菌群>200.5MPN/100mL、大肠埃希氏菌为5.3MPN/100mL、亚氯酸盐为2.39mg/L,安疾(水)检(2022)2110号报告显示该厂管网末梢水总大肠菌群>200.5MPN/100mL、大肠埃希氏菌为8.7MPN/100mL、肉眼可见物为少量沉淀物、亚氯酸盐为2.39mg/L。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取证据等监督执法手段,对该厂所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公共卫生部分 序号3)的规定,综合考虑,某县卫生健康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整改。该案以当事人完全履行无争议结案。

【案件评析】

一、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量适当

本案在适用法律上较为困难,我大队在本案中优先适用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有1部法律、1部部门规章、1部地方政府规章作了处罚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第七十三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三是《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宪法》、《立法法》等相关规定,国务院部门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实施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2004〕96号)具体确定了下位法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时,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效力优先”,而下位法较之上位法其内容更为详尽和更有操作性,应“适用优先”。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规章《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健、住建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上述两规章中,《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7日由省政府重新颁布,是根据我省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其处罚种类和金额更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因此,本案优先适用《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坚持罚教并举,注重执法实效

卫生监督在该案立案查处过程中,以关注地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重,本着监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同时积极开展卫生技术指导,大力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体现罚管同步、罚教并举的行政执法精神,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认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督促其加大资金投入,改建陈旧、老化的设备,增加必要的设施,保障水质卫生质量,落实检测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健康权益。

【思考建议】

一、  强调防微杜渐,体现执法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供水单位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卫生管理档案,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但供水单位常因法律意识不到位或存在侥幸心理等原因,忽略此项工作,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中,应加强对此类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充分贯彻预防为主、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执法宗旨。

二、强化类似事件的经验总结

卫生行政部门在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建立了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机制,邀请住建局、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制水工艺流程等指导,规范投放混凝剂、消毒剂,加强制水人员管理。当事人在积极配合整改之后,请县疾病控制中心重新对水质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水质检测结果合格。此外,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推广普及饮用水卫生常识,使之在日常生活中注重自我预防与监督。


(安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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