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6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11-14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6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11-14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4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安岳仁和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以案释法:安岳仁和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安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岳仁和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安岳仁和诊所内一标识“配药室”房间内,放有1个黄色医疗废物桶,套有黄色塑料袋,桶内装有玻璃安瓿及碎片。
经询问该诊所负责人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后,确认该诊所未将损伤性医疗废物(玻璃安瓿及碎片)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锐器盒)中。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安岳县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4月11日对刘某某予以警告并罚款2000.00元(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经法规教育,该诊所负责人自觉履行处罚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4月14日,该案予以结案。
【案件评析】
一、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诊所名称、地址、负责人信息均一致无误,据此认定本案的违法主体应为安岳仁和诊所。
二、证据收集
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对负责人刘宇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根据调取的相关证据和刘宇询问笔录,刘宇完全认可证据材料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综合检查的情况,收集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玻璃安瓿属于损伤性废物,应放置于锐器盒内,该诊所将损伤性医疗废物(安瓿瓶及碎片)放置于塑料袋中,属于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予以行政处罚,本案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鉴于本案安岳仁和诊所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加强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对安岳仁和诊所予以警告并罚款2000.00元(贰仟元)的行政处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给予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废物有效的管理,可防止医疗废物外泄而造成环境污染及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依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防止疾病传播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