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6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11-14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4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60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11-14 |
[ 成文日期 ] | 2022-11-14 |
[ 有效性 ] |
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水上游乐园经营活动案
以案释法:
某物流有限公司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水上游乐园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8日,某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7月20日开始对外营业,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上游乐园经营活动。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8月5日,县卫生健康局以该公司违反了《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由,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0.00 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8月8日该案结案。
[案情评析]
一、该案案情简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法制审核、告知、审批、决定、执行等程序。
二、自由裁量适当。该案当事人安岳县万豪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水上游乐园经营活动,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该行为没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条法定不予处罚以及第七条应从重裁量或者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和第八条应从轻、减轻裁量的情形,故按照一般裁量阶次处理,其裁量标准应为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执法人员某物流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罚款400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经营者是学法、遵法、守法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了解学习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法申办相关的执业或者经营许可;同时,要主动向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学习取经,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水平。
执法人员是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裁判员,更是普法的指导员。处罚不是目的,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才是关键。执法人员应当注重普法宣传,在执法过程中要明之依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行政执法结果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安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