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51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 成文日期 ] | 2022-09-3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2-0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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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2-09-30 |
[ 成文日期 ] | 2022-09-30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 自来水不合格受处罚 ,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以案释法,自来水不合格受处罚
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今年7月,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XX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案处以罚款39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23日,我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区疾控中心对XX自来水厂生产的出厂水和供应的管网末梢水进行抽检。
2022年4月28日,收到本次抽检的检验报告,根据区疾控中心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足疾控水字[2022]131号、足疾控水字[2022]132号、足疾控水字[2022]134号)显示,出厂水所检测项目(36项指标)中亚氯酸盐、耗氧量、总硬度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管网末梢水所检测项目(7项指标)中菌落总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调查报告和区疾控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对供应自来水的XX自来水厂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XX自来水厂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6.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新裁量基准编码:YS005B,违法情节:再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且未造成健康危害;裁量标准: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
该水厂曾于2021年10月20和2022年1月5日因水质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加上此次抽检不合格,已是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均未收到造成健康危害的报告。本次抽检不合格应认定为再次发现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未造成健康危害。本机关决定处以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附件6.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新裁量基准编码:YS005B,违法情节:再次发现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且未造成健康危害;裁量标准:处超过3000元至4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