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362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2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2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1-003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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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2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2 |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一美容店被依法处罚
以案释法:未按规定进行卫生检测,一美容店被依法处罚
——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公共场所作为人们日常出行、聚集和活动的地方,人员流动性大、相互接触频繁;设施物品被重复使用,容易造成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的传播。尤其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更应当重视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质量。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4日,大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一家正在营业的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美容店在大厅悬挂了卫生信息公示栏,公示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信息,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现场未能出示该场所一年内的空气、噪声、公共用品用具等项目的卫生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对该美容店负责人的询问调查,证实涉案单位在2020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4日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物理因素(噪声)、室内空气质量、公共用品用具等项目进行卫生检测。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美容店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于2021年6月4日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该案结案。
以案说法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树立卫生安全意识,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大环境下,更应当重视公共卫生安全。必要的卫生检测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经营场所的自我监督手段,能够发现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避免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
《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基本卫生要求、卫生管理和从业人员卫生等管理环节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关于卫生检测明确规定“检测周期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在本案中,该美容店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卫生检测,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卫生标准值的规定,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提高安全守法责任意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管理,提升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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