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0-003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0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0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0-003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10-20 |
[ 成文日期 ] | 2020-10-20 |
[ 有效性 ] |
以案释法:健康证有“保质期”,每年体检别忘记
2020年,一家理发店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为由被立案查处,该店老板大呼冤枉:我明明办了健康证,怎么还要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15日,大足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国家双随机抽检工作,对一家理发店进行监督检查。该理发店在大厅悬挂了卫生信息公示栏,公示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信息。检查发现,这张健康证是2018年办理的,已经过了有效期。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并未重新申办健康证,执法人员认定其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对该理发店立案查处。
以案说法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健康证是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能很大程度上保护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由于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动态的,而健康证的查验相对静态,可能会出现取得健康证后感染疾病的情况。许多疾病隐藏潜伏,病人本身没有感到症状;也有人担心失业而带病工作、刻意隐瞒。因此规定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能够大大减少上述情况带来的潜在威胁。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证的办理主要涉及传染病的检查,不仅是对顾客的保护,更是为了保障服务行业方的健康安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但在公共卫生上有重要意义,也是对自身健康的一项保健措施。而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可以调整到其他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在内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意味着从业人员可以免费办理健康证。此项政策在大足已经得到全面落实。
结案
本案中的理发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GC013A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自觉接受处罚,本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