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5011811/2023-0035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卫生健康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7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7 |
[ 有效性 ] |
2023年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执法主体名称:重庆市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传染病防治 |
2023-12-4 |
20230015 |
重庆工程学院双桥校区医务室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警告。 |
医疗卫生 |
2023-12-6 |
足卫医罚〔2023〕33号 |
周再中 |
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
警告。 |
医疗卫生 |
2023-12-7 |
足卫医罚〔2023〕32号 |
重庆市大足区周六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雍溪团结路西医诊所 |
1、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2、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输液业务; 3、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活动。 |
1、《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其1、警告;2、没收用于输液的药品器械;3、没收违法所得375元;4、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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