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1-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4-02 |
[ 成文日期 ]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860520D/2021-000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文化旅游委 |
[ 发布日期 ] | 2020-04-02 |
[ 成文日期 ]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审批办事流程、服务指南
国内旅行社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所适用对象为法人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照后证,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2.《旅行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
3.《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四、受理机构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审批科(大足区龙中路251号207室)。
五、决定机构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对依法被吊销旅行社许可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三年内拒绝从业。
九、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3份;
3.企业章程3份;
4.质量保证金存入证明3份(后置);
5.经营场所的证明3份;
6.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3份;
7.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十、申请接收
联系人:蒋能华
联系电话:023-43769012
传真电话:023-43769185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受理初审
2.相关科室人员承办,审阅申请材料
3.现场踏勘
4.科长及相关领导审核
5.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6.制发批复文件;
7.旅行社在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
8.制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办结。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旅游局批复文件或《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十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6.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二十九条)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针对需要听证的事项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针对变更事项
义务:
1.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针对延续事项
5.被许可人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内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43769012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3-762133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区市民中心综合窗口。
办公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审批科 电话:43769012
二十二、附录
1、流程图
2、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空白件)、(样本)
非营业演出备案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 ||
备 注 |
非营业演出备案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申请书、审批表、登记表(原件1份)★ 2.工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从事的艺术类型(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租赁合同(原件1份);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下列文件其中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②职称证书 ③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④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⑤其他有效证明 6.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或相应的资金证明(复原件1份) 其中带★为本委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8月19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年5月15日)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到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2013年5月31公布实施)日第十八条: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
备 注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含组织实施方案);(两份) 2.体育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两份) 3.所使用的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两份) 4.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两份) 5.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两份) 6.聘用的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两份) 7.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两份) 8.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备 注 |
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填写《个体演员备案审批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包括:(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文件中下放的第72项 | ||
备 注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申请单位的请示; 2.申请书(目的、用途、文物数量); 3.文物目录(名称、质地、年代、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 4.协议书(应含文物安全责任条款、法律责任)。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体育经营备案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 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 ||
备 注 |
体育经营备案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含组织实施方案);(两份) 2.体育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两份) 3.所使用的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两份) 4.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两份) 5.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两份) 6.聘用的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两份) 7.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两份) 8.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体育经营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重庆市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第九条:对从事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的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射击、拳击、蹦极跳、热气球、赛车、摩托车、摩托艇、赛艇、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攀岩、探险、马术、武术、漂流、帆船(含帆板)、雪橇、健身气功、皮划艇等体育经营活动,由区县(自治县、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从事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度。 | ||
备 注 |
体育经营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含组织实施方案);(两份) 2.体育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两份) 3.所使用的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两份) 4.安全救护的设施、设备及其实施方案;(两份) 5.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两份) 6.聘用的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两份) 7.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两份) 8.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
备 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5、《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1份);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 7、信息网络安全意见书(原件1份)。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其中带★为本委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
备 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一、变更名称或企业类型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4、《消防安全意见书》(原件1份);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 6、信息网络安全意见书(原件1份); 6.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其中带★为本委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备 注 |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申请书; 2、拍摄馆藏文物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的馆(库)藏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具体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 5、文物收藏单位书面意见。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卫星的境内境外电视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 ||
备 注 |
卫星的境内境外电视(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 2、符合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网络的总体规划要求等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 3、合格的传输设备认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固定的播放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演出场地登记备案证明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
备 注 |
演出场地登记备案证明审批
(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申请书; 2.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住所;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备 注 |
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审批表、登记表(原件1份)★ 2.工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从事的艺术类型(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暂住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租赁合同(原件1份);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下列文件其中之一)(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①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②职称证书 ③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④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⑤其他有效证明 6.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或相应的资金证明(复原件1份) 其中带★为本委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
备 注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一、变更名称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从事的艺术类型(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租赁合同(原件1份; 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 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双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转让协议(原件1份)。 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其中带★为本委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娱乐经营许可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渝府令第202号) 附件5第28项 市文化广电局将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委托区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
备 注 |
娱乐经营审批许可(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1.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组织机构和章程(原件1份);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1份); 5.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原件1份); 8.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其中带★为本委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
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
(基本信息)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部门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 立 依 据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娱乐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 ||
备 注 |
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关 |
大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23-43769012 |
监督电话 |
023-43769185 |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材 料 |
一、变更名称或企业类型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工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1份); 5.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原件1份); 5.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6.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 书面申请书(原件1份)★; 2. 转让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新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1份)★; 3. 转让协议(原件1份)。 4.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其中带★为本局提供表格,复印件需加盖工作人员审核章。 | ||
是否收费 |
否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