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3〕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3〕5号
申请人:廖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15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平,局长。
申请人廖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简称大足区公安局)作出的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大足区农民。刘某某在镇上经营一家化肥农药铺 ,农忙时节申请人及申请人老公经常去他们家买所需化肥农业,一来二去大家便相熟起来。2022 年左右,邻居亲友多次告知申请人,称申请人的老公与刘某某关系过于亲密;申请人去刘某某铺子里核实,期间因双方情绪激动,言辞不当发生了争吵。2022年11月3日,申请人与刘某某因该纠纷到回龙派出所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不在传播造谣及不得发生争吵、打架的协议。
但刘某某并未与申请人老公保持距离,并且某天申请人接听到刘某某打给申请人老公的电话,为此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发布了视频,但其中并未提及刘某某的名字,虽然言辞不当,但是事实。反而是刘某某多次在视频底下发布不实言论,诽谤造谣当事人及其家人,影响恶劣。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即使不撤销《决定》,也应该给刘某某同样的处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廖某某因怀疑刘某某与其丈夫杨某有染多次与刘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同时还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不雅视频,诽谤刘某某生活作风不检。2022年11月3日,廖某某与刘某某因纠纷到回龙派出所进行现场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后廖某某仍多次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诽谤刘某某生活作风不检的不雅视频。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他人。被申请人对廖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廖某某诽谤他人一案,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了接处警,受案,传唤,调查取证,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廖某某和刘某某,现因疫情原因暂未对廖某某执行行政拘留。我单位对该案的办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刘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在对廖某某的处罚决定时已作考量,故未对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
廖某某与刘某某因误会引起纠纷,廖某某通过抖音等方式诽谤刘某某,双方于2022年11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后廖某某违反和解协议,再次通过抖音发布诽谤刘某某的视频。廖某某严重违反和解协议,其情节较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另查明,刘某某在知道廖某某再次发抖音诽谤自己后,因气不过,才在评论中发表了一些不当的语言。对于刘某某的行为,是由于廖某某严重违反和解协议及反复诽谤引起的,符合社会常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在对廖某某进行处罚时,作为参考的因素,不再单独进行评价,故我局在处罚廖某某时,考虑到该情况,只对廖某某处以最低的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廖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和不对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因廖某某在抖音上传播不实信息, 2022年11月3日,廖某某和刘某某在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回龙派出所(简称回龙派出所)进行调解并达成双方不得在网上传播造谣、不得发生冲突及打架,不得在任何场合时机对双方进行言语攻击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
2022年11月16日,回龙派出所接到刘某某报警称在2022年11月3日,因廖某某在抖音上发布污蔑刘某某与其丈夫杨某偷情的视频到回龙派出所进行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不再传播造谣及不得发生争吵、打架的协议,此后廖某某仍然在抖音上称刘某某偷人;2022年11月16日,刘某某到回龙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廖某某的法律责任。回龙派出所当场接受刘某某提供的廖某某抖音视频,于当日受案调查。
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刘某某进行询问,刘某某陈述:因廖某某和其丈夫杨某在我位于回龙镇街上的经营化肥、农药门市里买过东西,我存有杨某的电话。在3到4月之前的一天,我不清楚自己的电话怎么拨通了杨某电话,被廖某某接到;后廖某某到处说我偷了杨某并到处去偷人,并和廖某某在电话里争吵过几次。我同廖某某加了抖音,廖某某的抖音号是XXXX,大约一月前,廖某某在抖音上发视频指桑骂槐说我偷人,我要讨说法,廖某某报警说我要打她,于11月3日我同廖某某在派出所调解并达成协议。2022年11月3日之后,廖某某用我的抖音资料做背景,指名道姓说我偷人,骂我的视频有10多个,对这些视频点赞人数少则二、三十个,多则六、七十个,我只录了几个骂我的视频,对此我到廖某某村里反映过此事,但廖某某仍然继续发侮辱我的视频,诋毁我的名声,所以要求追究其责任。
2022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使用传唤证依法传唤并询问廖某某,廖某某称:我在几个月前一天接到刘某某打给我老公杨某的电话,刘某某说打错了就挂了;我就怀疑他们有问题,同刘某某在电话里多次争吵并在抖音里没有指名道姓发了一些视频,刘某某就打电话威胁我,要我删除视频、不要诋毁她,我报警后经派出所于11月3日调解后删除视频。因我听到有人说刘某某在说我偷人的坏话,在我抖音下面乱评论,在我的视频评论我偷了7个单身汉,我气不过才在11月12日前后发了几个视频说刘某某到处偷人,不守妇道,其中用刘某某的抖音背景做2个视频,在视频里说了刘某某偷人有蔡某某、李某某和一个姓胡的。我所发的视频好像有5个,没人转发,点赞人数大约20-30个,这些视频第二天我已经删除了。廖某某对回龙派出所播放的几个抖音视频确认为自己所发。
202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杨某进行询问,杨某述称:我年年在刘某某那里买肥料,互相留有电话,我和刘某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妻子廖某某因在几个月前接了刘某某给我打的电话,廖某某就误认为我和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廖某某就在抖音上发布了一些骂人的视频,但我没见过那些视频,也不知道抖音内容。
2022年12月15日,经大足区公安局审批同意,延长廖某某诽谤他人案办案期限三十日。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依法对李某某进行询问,其陈述:看见廖某某不止一次在刘某某门市不远处骂人。大约半个月前,有一次廖某某在我楼下骂刘某某偷人,还说要在抖音上发。在约一个月左右,我在抖音看到廖某某在抖音视频里说刘某某到处在偷人,街上有好几个人和我一样看到廖某某说刘某某偷男人的视频。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告知廖某某对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廖某某对该告知提出了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认定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诽谤,廖某某要求对刘某某乱评论进行处罚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
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廖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直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廖某某和刘某某。
另查明:廖某某在其2022年11月12日发布的4段抖音视频均使用了刘某某的抖音头像,其中2段视频使用了刘某某的姓名,在视频中说刘某某“偷人”和勾引男人、破坏别人家庭等不当言论。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廖某某、杨某、李某某的《询问笔录》,廖某某抖音账号视频、《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大足区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对廖某某等人的《讯问笔录》及廖某某发布的抖音账号视频,能够证明廖某某在没有事实根据和确切证据的前提下,公然在其抖音视频上使用刘某某的抖音头像发布被侵害人刘某某姓名,以及刘某某“偷人”和勾引男人,破坏别人家庭等不当言论,对被侵害人刘某某人身、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据此,大足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廖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无不当。故对廖某某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作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传唤、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作出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廖某某请求撤销《决定》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大足区公安局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的大足公(回龙)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