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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大足府复〔2022〕58号)

日期:2022-12-06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2〕58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15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平,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22年10月14日针对其改名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22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针对申请人改名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申请人的改名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收养关系变更,以及名字给申请人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困扰,所以于2022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改名申请,但于当日被其以更名不符合《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及《大足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查询上述《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发现被收养人更名属于可批准的情况。并且根据2021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法律效力显著高于《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被申请人仅以《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为由拒绝受理申请人更改姓名的申请,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其不予受理批准申请人申请更改姓名的理由是明显不当的。申请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也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申请人申请更名完全符合更名要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内容适当。2022年10月14日,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村居民杨某某通过“警快办”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申请将姓名变更为“杨解意”,其更名理由为:为了却养父心愿,要求将杨某某改为“杨解意”。并提供了本人改名申请书、承诺书、户口内页、本人身份证、本人签名各一份。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中关于更改姓名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符合(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被收养人更名;(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同名同姓;(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7)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以及有其他有充分理由的等条件的,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区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综上,杨某某以为了却养父心愿为由,申请更改姓名,首先是不符合上述相关政策规定。其次,杨某某自2022年7月以来,先后多次以不同的理由申请更改姓名,公安机关均按规定不予受理,在10月13日也以为了却养父心愿为由,申请更改姓名为杨今溪,10月14日再次以了却养父心愿为由申请更名为杨解意,明显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不尽如其申请所言是为了却养父心愿。最后,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因为收养关系变更提出更名申请一说,一方面,申请人在更名申请书中并未提及收养关系变更的事情;另外,申请人也未提交其收养关系变更的证据材料;最关键的是,《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中规定的被收养人更名,指的是小孩被人收养或认领以后,收养认领前的姓名,经被收养人或被认领人同意可以更名,而本案中,申请人的收养关系早已成立,并不存在收养关系变更一说。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杨某某通过“警快办”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提出更名申请,被申请人于10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信息告知了申请人上述结果,该决定完全符合《重庆市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修订稿三)及《大足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关于变更更正姓名程序中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请求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杨某某通过“警快办”平台向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提交《改名申请书》,申请将本人名字改为“杨解意”,理由一是其养父去世,为了却其养父心愿;理由二是亲人朋友都认为申请人名字为“杨解意”,而身份证上姓名却为杨某某,生活中常出现名不对人的误会,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工作和社交。申请人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承诺书》、户口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前述均为复印件)等材料。当日,被申请人通过“警快办”平台对申请人回复决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人的更名申请不符合《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及《大足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规定。

经核实,被申请人通过“警快办”平台接收线上变更更正姓名业务。该系统在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更正姓名申请时,只有同意、不同意、补充材料三个选项,其中选择不同意选项处理后,系统后台显示的结果为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通过“警快办”提交改名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不同意其改名申请,平台处理结果对应显示为不予受理。   

另查明一,申请人杨某某身份证显示其出生年月日为1998年1月15日;其于出生同年7月被其养父杨某某2在原大足县龙岗镇西门一桥处捡到收养,杨某某2于2014年9月9日去世。申请人在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时,新增一更名理由为“本人因为收养关系变更”,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另查明二,申请人曾于2022年10月13日通过“警快办”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改名申请,申请将本人名字改为“杨今溪”,理由也是为了却养父心愿和避免日常使用名字带来的误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更名申请书(2022年10月13日、14日提交的各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承诺书》及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捡养申请》、杨某某2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被申请人“警快办”回复决定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及《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之规定,申请人为大足区棠香街道某某村5组居民,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更名申请作出审批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大足区户籍管理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第75项变更更正姓名“公开时限: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之规定,申请人通过“警快办”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改名申请,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决定并通过该平台回复申请人处理结果,符合办理程序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户政处关于有关人员入户及更正相关户口登记项目的通知》(渝公户〔2004〕3号)中关于更改姓名“1.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有下列情况经批准的可以更改:(1)由乳名改学名;(2)因父母离异更名;(3)再婚子女更名;(4)被收养人更名;(5)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6)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7)确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8)其他有充分理由的”及“16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原则上不予更改,符合上述可以更改规定的,经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改”之规定,申请人不符合上述可以更名的情形。

上述“被收养人更名”,应理解为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建立或变更前,已有一个姓名,在收养关系建立或变更后需要更名。而本案中,申请人于出生几个月时(1998年)即被其养父杨某某2捡到收养,申请人养父杨某某2于2014年去世,未有证据显示申请人后来变更过收养关系;且申请人现已成年,不属于规定中“被收养人更名”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更名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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