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大足府复〔2022〕2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2〕22号
申请人:何某某。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足区万古镇莲花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三元路。
申请人何某某、赵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莲花村村民委员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组织,不具备行政职权。本案中,大足区万古镇莲花村村委员会是否具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取决于村委会的涉案行为,是否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职能。而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第1、3、4、5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购买社保、支付青苗补助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等事项,属于相关行政机关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履行的法定职能职责,不存在法律、法规授权村民委员会行使的事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公开的第2、6项,涉及1-7组(队)的实际土地总面积及扣除宅基地的总面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是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应属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的事项,是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的事项,不属于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范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本案中,大足区万古镇莲花村村委会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亦不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适格主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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