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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大足府复〔2021〕36号)

日期:2022-02-14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足府复202136

申请人:刘某某,男。

被申请人: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一环南路东段153

法定代表人:陈明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1112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两百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七百元”变更为“处罚款两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七百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处罚过重,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予以变更,具体理由如下:一是案件事实方面。1申请人的出生时间为2003911日,911日前申请人参赌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赌。执法机关认定申请人赌注金额、输赢金额、累计输赢金额时,应当予以考虑。2被申请人查明的关于申请人赌博的相关事宜,均是通过口供获得,不是现场捉获。而且被申请人首次侦查本案时距离申请人最后一次参赌相隔10余天时间,关于申请人参赌时的下注金额、输贏金额都是申请人以及涉案人员根据各自的记忆所呈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3、关于申请人累计输赢的金额有误,申请人参赌所负的3000元债务没有扣减,申请人自行以现金的方式向茶楼老板郭某支付5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茶楼老板郭某支付1000元,申请人父亲兰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茶楼老板郭某支付1500元,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扣减。4被申请人查明的申请人参赌时多数情况下注100多元的表述不准确,申请人每次下注的金额在30元左右,100多元是参赌人员累计下注金额。5、这是申请人首次违反治安管理。6、申请人不是赌局的主持者,仅是一般参与者。综合上述事实可以得出结论,申请人在半年内参赌七次,每次参赌下注金额30元左右,累计输赢金额约1700元。而且在911日前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申请人属于一般参与人,在赌博活动中起的作用很小。

二是法律依据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进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参赌时的赌注、输贏、累计输贏金额均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仅是申请人参赌次数达七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的处罚明显过重,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予以变更。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复议机关提出上述请求,望予以变更。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202194日至913日期间,刘某某先后七次在大足区万古镇某某茶楼、某某某某某茶楼、某某2茶楼与韩某某、欧某某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99日前赌注为5元底,50元单次下注封顶,99日后赌注为10元底,50元单次下注封顶,其参与赌博大多数情况下注100多元,刘某某参与七次赌博共盈利4700元。2021106日,刘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本人陈述,涉案人员谢某、何某某、欧某某、欧某某2、韩某某等人询问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证实,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202111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对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七百元。目前,该处罚决定暂未执行。

至于刘某某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本人属于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一般参与者、首次违反治安管理以及公安机关对累计输贏金额计算有误等情形之辩解,因与被申请人查明的事实不相符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被申请人对刘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程序正当。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刘某某等人赌博一案的过程中,民警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告知、决定等系列程序,并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刘某某本人,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特请求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916日,一名叫李某的男性报警称自己打假牌被发现,因和对方未协商好,对方不让其离开。民警迅速出警到达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外,李某2、欧某某、谢某三人在现场,并承认自己参与了赌博。后民警将涉嫌赌博的李某2、欧某某、谢某带回万古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本案申请人刘某某曾参与了赌博。

2021106日,刘某某到万古派出所投案自首,被申请人于当日954分至1134分在万古派出所办案区对其进行了询问;1081720分至1812分,刘某某经被申请人书面传唤再次到万古镇派出所,被申请人在万古派出所办案区对其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并通知了刘某某的父亲兰某某。被申请人在调查询问前,告知了刘某某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刘某某在被询问时称,其总共参与七次赌博,第一次赌博是在20219422时许,经韩某某邀约,在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的一个包间里,与何某某、韩某某、欧某某一起“炸金花”,打到第二天凌晨23时结束,赢了400元;第二次赌博是在20219623时许,经韩某某邀约,在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之前打牌的包间,与谢某、欧某某、韩某某、何某某一起“炸金花”,打到第二天早上7时结束,赢了400元;第三次赌博是在20219720时许,经韩某某邀约中途加入牌局,在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之前打牌的包间,与谢某、何某某、韩某某、欧某某一起“炸金花”,打到第二天早上7时结束,赢了2000元;第四次赌博是在20219914时许,经韩某某邀约,在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之前打牌的包间,与谢某、郭某、韩某某、欧某某2一起“炸金花”,打到1730分结束,赢了3500元;第五次赌博是在20219922时许,经谢某邀约中途加入牌局,在万古镇某某茶楼的一个包间里,与李某2、韩某某、欧某某、欧某某2一起“炸金花”,将自己带的600元输完即离开;第六次赌博是在202191120时许,经韩某某邀约,在万古镇某某2茶楼的一个包间里(后来转到了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之前打牌的包间里),与欧某某、韩某某、谢某、唐某某、郭某一起“炸金花”,打到23时许先行离开,输了2000元;第七次赌博是在2021913日晚上,去的时间已记不清,地点是在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之前打牌的包间里,与欧某某、韩某某、李某2、丁某某一起“炸金花”,中间加入了单独比大小的玩法,但自己没有参与,打到第二天凌晨1时结束,赢了1000元;合计,自己于20219月期间参与七次赌博,共赢4700元。

被申请人又分别询问了涉案参与赌博的韩某某、何某某、欧某某、谢某、欧某某2、郭某、李某2、唐某某、丁某某等人,上述人员陈述内容与刘某某陈述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且经核实,刘某某等人在20219914时的牌局及以前,“炸金花”打的系5元底,50元单次下注封顶,参与人员一局大部分下注40,最大下注100多元,而在20219922时的牌局及以后,“炸金花”打的系10元底,50元单次下注封顶,参与人员一局大部分下注100元,并加入了比大小的玩法,即两个人直接比牌的大小,赌注由赌牌的两个人自己定,200300500都有;赌账主要通过现场现金、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每次赌博需支付茶楼老板茶钱,茶钱为房间费和买烟、饮料等的费用,从每局打牌的赢家处抽头;赌博使用的牌由所在茶楼老板或李某2等人提供,赌博结束后被扔掉;除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老板郭某参与过赌博外,其他茶楼老板均不知道刘某某等人在其茶楼包间内赌博。

2021108日,刘某某将被申请人民警带到了万古镇某某某某某茶楼、某某茶楼和某某2茶楼,对自己赌博的现场进行了辨认。韩某某等涉案其他参赌人员,也分别对各自赌博的现场进行了辨认,辨认的赌博现场同样是上述三个茶楼位置。刘某某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各自的微信个人信息、部分微信收转账截图等证据。2021118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了刘某某拟对其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七百元”的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刘某某未对被告知内容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11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月11日送达刘某某,由刘某某父亲兰某某代收。

另查明,刘某某出生日期为2003911日,其成年后参与了前述2021911日及913日的赌博,该两次赌博一局大部分下注100元。被申请人于2021113日经查询核实,暂未发现刘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目前,对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暂未执行。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及其他涉案参与赌博人员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传唤审批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截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及《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机关是查禁赌博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做好查禁赌博的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刘某某涉嫌赌博一案有作出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刘某某进行传唤前,依法对刘某某发出了《传唤证》,并及时通知其家属,询问前告知了刘某某相关权利义务,调查询问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刘某某对其实施赌博行为的现场进行了辨认,被申请人也分别对涉案其他参与赌博的人员依法进行了询问,安排了现场辨认;被申请人对刘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后,刘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故被申请人根据查明事实对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巨大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规定,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及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本案中,刘某某在20219期间,参与赌博七次,共赢4700元,且在20219914时的牌局及以前,一局大部分下注40,最大下注100多元,在20219922时的牌局及以后,一局大部分下注100元,该事实清楚。因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陈述参与赌博的情况,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刘某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两百元,收缴违法所得四千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足公(万)行罚决字〔2021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

     20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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