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1-0015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4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4 | [ 有效性 ]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9072968x9/2021-0015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社会保障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人力社保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1-06-24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24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失业保险金申领须知
一、申领条件
1.单位和个人参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申领材料
失业人员凭借一张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 申领渠道
1.线上申领:失业人员可以在手机上下载“重庆人社”APP或者登录“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领;
2.线下申领: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市外户籍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
四、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
当前每人每月标准是1440元。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费用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2.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可以享受丧葬抚恤金、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
七、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告知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九、超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大龄人员失业保险金续发条件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动续发。
十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1.申请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或者社保卡遗失补办后。
2.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重新补办的银行卡或者社保卡。
3.申请渠道。本人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维护。
注: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他特殊按相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43730638(大足)、43332675(双桥)
大足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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