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9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MB16656026/2023-0021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农业农村委 |
[ 发布日期 ] | 2023-11-13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9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足农(农安)罚〔2023〕57号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足农(农安)罚〔2023〕57号
当事人: 杨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51023019********2X
电话号码:189*****728
住所: 重庆市大足区**镇**村2组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0月24日,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到**镇**村2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蔬菜收购商杨某某收购了2框莴笋,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莴笋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其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足安(农安)改〔2023〕57号),要求当事人限期进行整改。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按照规定改正。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10月3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10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杨某某于2023年10月24日、26日、28日从重庆市大足区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谢某处分别收购了莴笋50千克、50千克、100千克。案发时26日、28日收购的莴笋未销售完。收购莴笋时上述合作社都向当事人出具了承诺达标合格证,当事人均未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收购蔬菜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2.《重庆市大足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4.涉案莴笋的生产单位的农产品生产记录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收购涉案莴笋的名称、数量、准出证明的事实;
5.涉案莴笋的生产单位的《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照片打印件3份,证明涉案莴笋的生产单位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事实。
2023年11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足农(农安)告〔2023〕57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之规定, 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9“初次违法,符合从轻情形,处一百元以上三百七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大足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