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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办事流程

日期:2025-01-07


重庆市大足区养老机构设立备案办事流程

   

    一、受理范围

    1.新登记设立的养老机构;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3.原许可到期,需重新备案的养老机构;

    4.需要法人等变更的养老机构。

    二、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本)

    2.《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

3.《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6号)

4.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规〔202513

    三、实施机关

    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实施机关为大足区民政局。

    四、备案流程

    1.备案申请。举办人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机构所在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备案受理。申请人填写《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于提交的材料信息不全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补全材料。

3.资料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答复。

4.备案回执。符合备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民政部门出具《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申请的民政部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获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及《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现场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五、申请材料

    1.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填报《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2. 根据备案机构性质提交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根据要求提交《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根据备案机构实际情况提交自有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如为租赁,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环评报告或备案资料以及机构建筑竣工图片。

    5.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见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份/套)

复印件份数

(份/张)

扫描件

(份/张)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或《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盖公章

2

0

1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盖公章

2

0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副本、盖公章

0

2

1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副本、盖公章

0

2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副本、盖公章

0

2

1

如是自有房屋,需提供服务场所的产权证明;如是租赁,需提供租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盖公章

0

2

1

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资料

盖公章

0

2

1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养老机构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内

受理时限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接到申请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7个工作日。

法定现场检查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20个工作日。

   七、备案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九、办理地点:

    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北路中段70

   十、联系方式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02343796551

    

附件:

1.备案承诺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3.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4.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6.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_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1.承诺已了解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2.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金融活动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承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事项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动的,于办理完成变更手续或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5.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17—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区县民政部门:

我单位申请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相关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统社会信用代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6.业务(经营)范围:

7.服务场所权属(选项):自有/租赁

8.() :      其 中() :

9.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10.服务场所不动产登记用途:

11.服务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12.是否收取预付费(选项):/

13.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本人对以上信息予以承诺,对其真实性予以负责,请予以备案。

案 申()

—18—


附件3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

               :                  编号:行政区划代码+年度+001

            日报我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事项如下:

称 :

址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文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运营主体:

备案有效期至  

备注:已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请填写相关文书号;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不得投入使用。

区县民政部门()

     

19—


附 件 4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申请书

       区县民政部门:

我单位有关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变更信息如下: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请予以备案。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案 申()

     

—20—


附 件 5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变更备案编号:              

    .         日报我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变更事项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区县民政部门()

        

—21—


附件6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相关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和遵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备案管理、服务规范、运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规定。

3.养老服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规范》等相关要求。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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