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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6-001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6-0017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关于《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渝民〔2021208号《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我单位起草了《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的意见,均无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同步开展规范性文件与公平竞争审查公开挂网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623——2026723日(30天)。

二、征求意见范围

社会公众、各相关单位及市场主体均可就《征求意见稿》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公平竞争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三、反馈方式

请将修改意见建议(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155390127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书面信函:邮寄至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北路中段70号,及邮编402360信封注明“《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3.联系电话43796551(周一至周五900-1830

四、其他说明

本次公开挂网为规范性文件及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意见反馈截止后将依法汇总研究,完善后按程序报审。

附件:《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特此公告。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6623




附件:

重庆市大足区敬老院

委托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相关规定,结合大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兴办的敬老院委托机构运营的全流程,包括遴选、签约、履约、监管、退出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敬老院委托运营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一)公益优先。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兼顾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特殊老年群体,确保服务标准不降低;

(二)权属清晰。敬老院全部资产所有权归政府(国有),仅向运营方委托运营管理权,不改变资产权属;

(三)规范运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遴选运营方,严禁转包、挂靠行为,全程实行合同约束和常态化监管;

(四)资金可控。严格按照政策落实资金补助、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强化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挪用;

(五)安全第一明确委托方与运营方安全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六)权责对等。明确委托方与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奖惩分明、权责统一。

第二章 委托方与运营方职责

第四条 敬老院委托运营按权属关系,在区民政局监督指导下,由所有权方组织实施。区直属敬老院由区民政局主管并作为委托方;农村敬老院的权属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委托方。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敬老院委托运营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委托方主要职责包括:

(一)资产清查管理。负责敬老院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备案并建立资产台账,定期开展资产核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遴选签约备案。按照公开遴选程序确定运营方,依法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资金补助、租金收取、安全管理等核心条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三)资金统筹监管。按照国家、重庆市及大足区相关政策规定,统筹申请并拨付敬老院运营兜底保障资金、运营补贴等各类补助资金,建立专账管理体系,对运营方各类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进行全流程监管,定期核查资金使用台账和凭证,杜绝克扣、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检查考核。定期对运营方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协调纠纷应急。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处理委托运营过程中的投诉纠纷,制定运营方退出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租金核定收取租金根据运营方接收社会老人的实际床位数进行核定,以年为周期,由运营方按期向委托方缴纳,可予以减免前3年租金,租金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七)风险保障金管理。委托方应根据敬老院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承租年限、机构性质、经营回报等因素测算,向运营方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缴纳,交由委托方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以下情形:①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②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合同期内未发生上述情形的,合同期满后由委托方全额退还运营方(不计利息)。风险保障金的具体金额及缴纳方式由委托运营合同约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的运营成本总额。

第五条 运营方为通过公开遴选程序取得敬老院委托运营权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其他具备养老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已依法完成养老服务相关备案或具备相应资质证明。运营方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兜底接收义务。优先接收特困供养对象,按照相关标准提供养老服务,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二)规范使用国有资产。规范使用敬老院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处置资产或改变资产用途;

(三)承担安全与信息公开责任。承担运营期间全部安全责任,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渠道、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流程等相关信息;

(四)配备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专业护理、管理人员并开展培训,护理人员比例符合规定,严禁转包、挂靠;

(五)规范使用资金与报送资料。严格按照政策和合同约定使用各类资金,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定期向委托方报送运营、财务资金使用、安全管理等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审计和年度考核,及时整改反馈问题;

(六)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根据实际接收社会老人床位数,按时足额向委托方缴纳租金,不得拖欠、拒缴。

第三章 资产与设施设备管理

第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全部资产所有权归政府(国有)所有,委托运营前,委托方需组织资产清查、评估,建立详细台账,与运营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明确资产使用与安全维护责任边界。

第七条 运营方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享有资产合法使用权,使用权仅限于养老服务相关活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敬老院设施,确需维修改造的,需提前向委托方报批,委托方审核同意后实施,相关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

第八条 委托运营期间,运营方负责敬老院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台账,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设施设备报废、新增及更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报废。因自然损耗需报废的,由运营方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方按国有资产报废规定报批处理。

(二)新增与更新。运营方应提前向委托方提交申请,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按《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采购。

(三)合同终止时资产归属。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增的设备,无偿移交委托方;运营方利用自有资金新增且合同未约定归属的,由双方协商处置,但不得影响敬老院正常运营。

第四章 委托运营期限与遴选程序

第十条 敬老院委托运营首次签订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具体期限在委托运营合同中明确。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综合评估达到优良等级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总运营期限(含首次及续签)累计不超过20年。每次续签前,委托方应当对运营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不得续签。委托期限届满前6个月,委托方启动下一轮遴选工作,运营方可优先参与但需重新履行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运营方遴选程序为:制定实施方案(报区民政局备案)→公开招投标→资格审查→实地考察与背景调查→综合评审→公示→签约前复核→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

(一)制定实施方案。 委托方应制定公建民营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区直属敬老院实施方案应充分征求本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农村敬老院实施方案报区民政局牵头审核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公开招投标。 委托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委托方负责组织拟制招标文件,履行审批手续,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包含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租金)额度、评分标准及不得挂靠投标、转让、转包等约束性条款。

(三)资格审查。 委托方应对投标方的资质、信用记录、过往业绩、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强制退出情形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进行严格审核。投标方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取消投标资格,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四)实地考察与背景调查。 委托方应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方已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其实际运营能力、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记录、老年人满意度及是否存在投诉举报未处理完毕等情形。经考察存在重大管理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不予通过。

(五)综合评审。 委托方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方提交的运营方案、资金实力、团队配置、安全保障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分。评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公示环节。

(六)公示。 拟中选运营方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签约前复核。 在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前,委托方应对拟中选运营方的最新信用状况、是否存在新增不良记录、是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进行再次核查。若发现运营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信息(如曾发生虐待老人、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失信等)或出现新的不符合条件情形,委托方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照评审排名顺序递补或重新组织遴选。

(八)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委托运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与标准、资金管理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核心条款,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

(一)补助范围。运营方可按国家、重庆市及大足区相关养老服务政策,申请兜底保障对象运营补助、设施改造专项补贴等各类财政补助资金;

(二)补助申请。运营方按政策要求准备申请资料,报委托方初审,委托方审核无误后统一报相关部门备案;

(三)补助核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政策标准和运营方实际运营情况,核定补助金额,确保补助资金精准发放。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

(一)拨付主体。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将各类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定专户

(二)拨付要求。资金拨付需做到专款专用、及时足额,不得截留、挤占,拨付凭证需留存备查,纳入资金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

(一)运营方需建立敬老院运营资金单独核算制度,区分财政补助资金、社会老人收费资金等不同来源,设立专账管理,清晰记录资金收支明细;

(二)财政补助资金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申请用途使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风险性投资、非养老服务相关支出;

(三)运营方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留存收支凭证、票据等资料并长期保存,便于委托方和相关部门核查、审计。

第十五条 资金监管

(一)委托方建立资金使用常态化核查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资金使用专项检查,重点核查资金使用合规性、专款专用落实情况;

(二)运营方需依法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委托方公开资金监管举报电话,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三)资金使用情况纳入运营方年度考核核心指标,对资金使用违规的,直接评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运营方是敬老院运营期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等全部安全责任,委托方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区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行业安全监管。

运营方需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消防应急预案,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相关器材,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二)食品安全管理。内设食堂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查验、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全流程操作,严禁采购、加工、供应不合格食品;

(三)人身安全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老年人日常看护照料,妥善安置失能、失智老年人并制定专项照护方案,建立完善老年人个人信息和健康档案,及时排查化解各类人身安全风险,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四)其他安全管理。健全流行病、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制度,落实环境消杀、健康监测等防控措施;制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及上级要求的各类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演练;常态化开展老年人防诈骗、防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做好用水、用电、用气等日常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章 监督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委托方每月对运营方工作至少开展1次监督,每年组织1次综合评估;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八条 委托方每年对运营方进行1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运营方续聘、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优秀的,在下一轮委托运营遴选中给予适当加分或优先续约权;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运营补贴,并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第十九条 运营方可通过合同期满退出、主动退出、强制退出(存在违规情形)三种方式退出,退出时需配合委托方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确保运营不中断。

运营方主动退出的,应提前60日向委托方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委托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运营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委托运营合同

(一)擅自将敬老院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出租、出借、转让或改变资产用途;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经责令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存在转包、挂靠行为,或擅自变更运营方主要投资方、实际控制人;

(五)克扣、挪用财政补助资金或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照料经费;

(六)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七)发生虐待、遗弃、欺辱老年人等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行为;

(八)因运营管理不当引发重大事故或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未能及时有效处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情形。

委托方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在60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区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保服务不断档。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委托运营合同需明确本办法规定的核心条款,补充条款不得与国家、重庆市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运营所需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非兜底对象服务收费按规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在委托运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违规运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展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可继续实施,合同期满后参照本通知执行。若国家、市出台新政策法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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