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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6-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行为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行为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广大群众: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拟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行为的通知》,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6年5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联系人:袁老师;联系电话:43789179

附件:《关于规范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行为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6年5月6日

附件:

关于规范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行为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巩固活人墓、硬化大墓整治成果,持续深化殡葬领域移风易俗,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控,规范石材加工行为

根据《关于持续深化活人墓、硬化大墓整治工作的通知》(大足民〔202557号)禁止修建活人墓、硬化大墓的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及属地镇指导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禁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要对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进行拉网式摸排复查,实施登记管理,建立完善加工单位台账。重点核查加工单位销售加工台账,明晰石材去向,强化跟踪监督,形成日常巡查+定期抽查的监管机制,要禁止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向群众出售修建活人墓、硬化大墓的材料或提供相应的服务,从源头上阻断违规建墓的行为。

二、明确建墓标准,规范群众安葬行为

各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葬骨灰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1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单体墓位、合葬墓位占地面积分别不超过4平方米、6平方米;坚决禁止墓位周围硬化或建设拜台、围墙、栏杆等附属物,杜绝乱埋乱葬、骨灰二次装棺行为。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农村白事简办指引九条》,引导群众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镇街、村(居)指定区域集中安葬;确无集中安葬设施的,大力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区民政局要做好生态安葬的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明确违反法律责任

各镇街要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引导辖区内各涉殡葬石材加工单位签订《殡葬服务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建造违规墓位,不提供违规建墓材料要在加工单位显眼位置张贴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要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快速处置机制,对超标准销售加工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对初次违规且情节较轻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民政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对涉及违规违法的行为线索,要第一时间移交公安机关、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处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邮箱、微信等渠道举报违规建墓、加工销售违规石材等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附件:殡葬服务承诺书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656

附件       

            殡葬服务承诺书

单位(个人):                  

愿意在殡葬石材销售、加工、安装等服务上做出如下承诺:

1. 坚决按照农村白事简办指引九条》中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提供相关服务。

2. 拒绝提供活人墓、硬化大墓相关石材加工、销售、安装等服务。

3. 石材销售、加工、安装服务均实施明码标价,绝不搞怂恿消费者攀比消费、哄抬石材销售、加工、安装价格等扰乱殡葬行业市场的行为。

4. 如本单位(人)有违反以上承诺行为愿意接受相关单位的处罚。

承诺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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