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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0-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成文日期 ] 2020-12-17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9502T/2020-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事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民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 成文日期 ] 2020-12-17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关于离婚登记程序增加冷静期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保证2021年1月1日婚姻登记工作有序进行,大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内容。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一、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 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咨询电话:023-43789932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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