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大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 庆 市 大 足 区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大足区工业和信息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足经信发〔2025〕46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大足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大足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规范大足区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引导和支持大足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足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23〕55号)等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以下简称工信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区级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管理中专门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信息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使用,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参与或组织项目验收;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跟踪监督的原则,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觉接收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突出重点、总量平衡、点面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业、智能终端、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低空经济、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补齐产业链短板,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技改扩能、智能化改造、绿色制造、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等。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产业化、产业科技化双向链接,持续厚植产业生成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投入奖励,首台套设备奖励等。
(三)支持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相关的基础性保障,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降本增效、开拓市场,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出口奖励、安全建设、贷款贴息等其他方面工作。
(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企业上规模、壮实力、延链条、提质量、创品牌、增效益。
(五)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专项行动。
每年重点支持方向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年度预算情况,结合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在每年初提出专项资金总体安排方案,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贷款贴息、以奖代补、固定资产购置补助、研发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贷款贴息政策的项目,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给予利息补贴。
(二)以奖代补。对市、区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重点项目,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补。
(三)固定资产购置补助。对经申报评审确定的市、区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研发补助。支持各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按照研发投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的重点方向、具体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流程,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由企业按照相关的申报通知提交相关资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区经济信息委在申报截止日后及时组织进行初审,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类别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对项目真实性、项目投入、申报主体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支持额度和支持方式的初步方案,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专项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决策部署,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重点支持方向,编制年度工信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级财力,对工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初审,提交区级预算公开评审通过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议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批复区经济信息委工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工信专项资金在区级产业发展资金中切块设立,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或调剂,严格按照区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事后奖励补助的方式,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安排一次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根据区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在批复预算额度内向区财政局申请拨款,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工信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跟踪评价及风险预警,细化绩效目标,由区经济信息委先组织开展工信专项资金的自评,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管,会同区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测数据作为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项目的监管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工信专项资金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管理、使用工信专项资金,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除涉密项目等不宜公示外,应将拟支持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等内容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列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 工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