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敬老版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网站专栏
首页 走进大足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环境 政民互动 大足数据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议提案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3-06-13

                                                  A类

公开

                      大足国资委函〔202322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区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唐建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路边停车收费的建议》(第40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资源,路内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对占用公共资源而收取一定的补偿费用是有法可依的:

1.《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第一条:机场、火车站(一等及以上客运站)、公交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配套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3.《重庆市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节供求、规范管理收益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位置、停车场设施等级、停放时段、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第一条:主城区以外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当地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机动车所有者占用公共资源停放自有车辆,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公共资源,广大市民有公平享受的权利,实行停车收费,符合“谁占用,谁缴费”的原则。

二、我区公共资源停车位运营情况

发展集团下属子公司重庆足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1215日支付102401.6万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购得“大足区城区及各镇街范围内公共资源停车位30年经营权”;又于2022513日支付50090.51万元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购得“大足区城区内公共资源停车位18年经营权”,所有款项已向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支付完成(详见附件)。

“大足好停车”运营以来,城区停车秩序明显改善,广大车主朋友出行便利性显著提升,有效提高路内停车位周转率,有效缓解长期恶意占用的现象,城市智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感谢您对国资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此复函已经杨天学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反馈我委,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邮政编码:402360

联系电话:1390837556513101320920

联系人:唐从强、杨倩

附件: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凭证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612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