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区政府 区人大 区政协 网站专栏
| 无障碍 | | 注册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位置: 首页>区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11MB1912706K/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大足国资委发〔2020〕82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成文日期 ] 2020-05-12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912706K/2022-00004
[ 发文字号 ] 大足国资委发〔2020〕82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成文日期 ] 2020-05-12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足区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 办法》的通知

 

大足区国有企业商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商务接待工作,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大足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大足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足区国有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含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有商务往来的客商、企事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第四条  商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商务接待根据“业务需要、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商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商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承办单位、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和经费预算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  商务接待应当简化接待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商务接待标准,实行商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九条  商务接待在不同地区发生的宴请标准为:市内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日餐(即除工作陪餐一次以外的午餐、晚餐)开支标准不超过80/餐标准执行。市外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市外经济特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接待标准上浮不超过50%

商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不提供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商务接待应根据业务需要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商务接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按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确需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在定点酒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并参照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商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商务接待中,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工作简餐,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四条  区内国有企业之间商务接待活动需要用餐的,不执行商务接待标准,一律安排工作餐,参照党政机关工作餐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商务活动中的出行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商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优先选择企业内部或定点租赁公司车辆,严控随行车辆。

第十六条  商务活动在国(境)外发生的,实行一事一审批制度。商务接待活动中涉及国(境)外来宾的,参照重庆市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

第十八条  商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必须有正式发票、接待审批单,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不得多单并为一单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不得在商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其他单位、下级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以商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企业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接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接待活动的通知》(大足府办发2019100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