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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MB1912706K/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大足国资委发〔2020〕71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成文日期 ] 2020-04-18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MB1912706K/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大足国资委发〔2020〕71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国资委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 成文日期 ] 2020-04-18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

招(选)聘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切实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队伍建设,深化区属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区属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重庆市大足区委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大足委发〔201715号),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由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招(选)聘、实行契约化管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

第四条  现职区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可以按照本办法转换身份,成为市场化招(选)聘的职业经理人,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企业董事会依法选择相结合;

(二)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四)德才兼备;

(五)市场化配置、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和谐稳定,具有搞好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求真务实,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勤俭节约,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任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3年以上与岗位需求相关的工作经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岗位或职务有执业资格或职称资格等要求的,应具有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书;

(三)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符合区国资委和企业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招(选)聘程序

(一)确定职位。由企业董事会提出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的职位需求计划,经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报区国资委审定。

(二)制定方案。由区国资委制定招(选)聘工作方案,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成立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领导小组、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方式、工作流程、聘用程序、聘用期限、考核评价、薪酬待遇、退出机制等。其中招(选)聘方式可结合实际选择企业内部竞聘、区属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公开选聘、面向社会或人才中介机构公开招聘(或寻聘)。

(三)征集对象。方案确定后,由区国资委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

(四)综合测试。成立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的综合测试考评组,成员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根据方案相关工作流程对报名对象进行综合测试,根据综合测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选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五)开展考察。制定考察方案,对拟聘用人选对象进行综合考察。考察组由区国资委、职位需求企业董事会组成。

(六)决定聘用人选。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交考察结果和人选初步建议。区国资委和职业需求企业董事会根据综合测试和考察结果决定聘用人选。

(七)履行聘任手续。企业董事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包括《聘用合同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和《劳动合同书》,内容应涵盖:聘用岗位、任务目标、权力义务、考核评价、薪酬待遇、聘用期限、聘用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企业董事会聘任文件、聘用协议报区国资委核准。

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由企业董事会对聘用者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聘期从试用期起计算);不合格的,不予聘任,协议终止。

第三章  考核、薪酬、激励、约束

第九条  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奖惩和薪酬待遇参照本企业同级别区管企业负责人标准,由企业董事会制定并报区国资委核准后执行。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应对标同行业同职位市场行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同级别区管企业负责人的2倍。对于企业董事会认定做出特殊重大贡献的职业经理人,报区国资委审核、区政府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企业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权力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职业经理人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职业经理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业经理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职业经理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职业经理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为职业经理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五章  任期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经理人任期制,一般3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重新签订聘用协议,办理聘用手续,否则视为自动解聘。企业董事会在决定续聘前,须报区国资委核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解聘、辞职和退休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因健康原因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职的;

(四)履职过程中对所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聘期内有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六)聘期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企业董事会认为应该解聘的其他情况并报经区国资委审定同意的。

第十八条  企业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辞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等协议有关条款,提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并报经区国资委核准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企业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辞职的。

第二十条  企业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不纳入区管企业领导人员范畴管理。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由区国资委负责牵头实施。相关企业董事会全程参与市场化职业经理人招(选)聘,并对聘用的职业经理人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党委和相关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对市场化招(选)聘职业经理人工作各个环节的把关和监督,严格选人用人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监事会要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管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应依法提出罢免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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