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288 | [ 发文字号 ] | 渝公发〔2020〕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1 |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 11500111709312781Q/2021-00288 |
[ 发文字号 ] | 渝公发〔2020〕41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大足区公安局 |
[ 发布日期 ] | 2020-04-20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1 |
[ 有效性 ]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警令部、政治部、督察总队、治安总队、法制总队: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准确把握相关精神,更好服务人民群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掌握修改内容
《办法》保留原有框架结构,主要对务工经商、人才、学生等类户口迁移作了调整修改。
(一)务工经商类。遵循“放开放宽”原则,按“一区两群”实行差别化落户。将主城区务工及参加社保年限5年放宽到3年、投资创业年限2年放宽到1年;取消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投资创业落户1年以上的年限限制;“一区两群”内跨区县(自治县)落户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二)人才类。在保留原引进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才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受表彰人才可落户基础上,将在本市就业的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才(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资格〕等级五级划分,职业技能〔资格〕具有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纳入,允许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落户。
(三)学生类。取消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中职校)学生落户时间限制,将原申请落户只能在入学当学期办理,放宽至在校就读期间均可办理。
《办法》还明确了国有企业职工迁移落户政策。
二、把握政策规定
(一)落户地选择。符合落户条件的务工经商人员、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和本市中职校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不跨主城区或其他区县)、就业创业所在区县城镇地区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和家庭户口地、单位集体户、居住地社区集体户、社会人才集体户(非人才除外)落户;在主城区就业创业的人才和高校毕业生还可选择市社会人才集体户落户。
(二)农村地区落户对象。直系亲属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高校和中职校退学、开除(取消)学籍学生和2016年7月后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搬迁安置(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水利建设搬迁)等三类对象,可选择在农村地区落户。其他户口迁移只允许在城镇地区落户。
(三)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计算。市外户籍人员在本市务工年限可累积计算,同时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应达到对应年限;本市户籍人员市内市外务工年限可叠加计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即可。投资创业年限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成立(或注册)日期起算,落户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限制。
(四)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直系亲属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除外)落户应有合法稳定住所,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受迁入人户口所在地城乡属性、原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限制。其中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迁入农村地区落户的,应有农村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未成年是指未年满18周岁。未成年子女(含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可自愿选择投靠父或母落户;其中父母离婚的,应当随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落户,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子女死亡(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子女的年老父母,可以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儿媳或女婿落户。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落户,应符合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条件,但已随军的,申请落户不予受理。
(五)购房落户。购房可申请落户的成套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城镇地区具有个人合法产权的国有土地性质的成套住房,包括新房、二手房、自建房、安置房以及继承或赠予的住房。购买二手房落户,不受卖房人户口未迁出的影响。
住房产权人同意,其符合购房落户条件的配偶可以申请落户;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户口只能随监护人(直接抚养人)迁移落户,但监护人是现役军人的除外;共有产权住房,经其他产权人同意,允许其中一个产权人及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成年人、父母落户。
(五)其他问题。主城区户籍居民在主城区城镇地区跨区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可参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落户。
城镇地区是指户口迁入住址的住房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地区;农村地区是指户口迁入住址的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的农村村民小组地区。
《办法》和本通知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迁移落户,应当按照相应有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执行。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办法》修改、施行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抓住以下重点,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办法》落地见效。
(一)强化学习培训。各地要精心组织,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立即开展《办法》有关业务的学习培训,确保治安、户政、人口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的领导、相关民警和辅警切实领会文件精神,全面准确掌握政策规定。
(二)提供便捷服务。各地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互联网+”户政服务和窗口单位综合服务试点,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对实际居住和内部能核查的亲属关系等应由公安机关核查,不得要求提供材料。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局要加强指导,对上级未明确的实际居住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建立健全户口督促检查长效机制,开展网上网下定期抽查通报;各地要及时查处群众举报、投诉,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确保户口规范办理。
请各地注意收集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局治安总队。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
重庆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1日
(联系人:治安总队肖中俊、刘平、杨奇,联系电话:63962382、63962387、63962391,邮箱:p-hz-hj @gaj.cq)
附件
渝府办发〔2020〕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三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以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导向,分类制定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五条在主城都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在相应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主城区: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1年以上;
(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在本市务工2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的。
第六条在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第七条在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
(三)投资创业的。
第八条本市户籍居民在户口所在主城都市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内跨区县(自治县)务工经商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
第三章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九条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条夫妻投靠按自愿原则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在本市的,其配偶可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父母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一条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请投靠父亲或母亲登记常住户口。
本市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二条年老父母可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登记常住户口。退休人员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四章人才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本市就业的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受到省(部)级以上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获得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章学生户口迁移
第十六条学生户口迁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涉及的户口迁移。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或者在校就读期间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
第十八条市内外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从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出,可迁回原籍。
第十九条已在学校学生集体户落户的,转学时户口应迁往新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退学、开除学籍的,户口可迁回原籍。
第六章其他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购买成套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一条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公务员,录用、聘(任)用、调动、安置、任命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二条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户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在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统计以常住户口登记地城乡属性为依据,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登记在乡村范围内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主城都市区,包括: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不含江津区域〕)和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包括:万州区、开州区、梁平区、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包括:黔江区、武隆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公安局警令部2020年4 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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