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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 索引号 ] 11500111709312781Q/2020-0007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大足区公安局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成文日期 ] 2020-10-26
[ 有效性 ]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孙国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公告

 

孙国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4月8日5时37分,孙国彬(身份证号:5102**********6451)驾驶宗申牌电动货三轮车沿铜龙路从雍溪镇方向往万古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大足区铜龙路17公里400米(踏水桥路段),与从车行方向由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欧**相撞,造成欧**受伤,后经送大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调查认定,孙国彬承担此次事故的全责任;2019年8月28日,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决,孙国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事实有第500225120190000076号《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渝0111刑初446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公安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被告知后三日内向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你若未提出申辩,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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